排序方式: 共有8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1.
公司如何死亡?--公司退市监管政策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公司退市监管无论在监管理念还是制度构造方面均存在问题 ,采行主体主义监管思维 ,动辄吊照的退市监管方式损害了公司的基本人权 ,背离了企业维持原则 ,是一种社会成本高昂的选择。市场退出应更多体现公司自治 ,退市监管权的设置应保持一定节制。现行立法和监管机关对企业强制退市关注过多 ,自愿退市关注不够。公司退市监管政策应当坚持企业维持原则 ,改采行为主义模式 ,在具体制度构造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 :限制行政主体关闭公司的权力、慎用退市处罚、取消“登记证一本主义”。同时 ,应重新配置监管权力 ,将部分监管权转移到法院 ,并重整退市程序 ,降低退市成本、采行营业执照托管制和依职权注销登记制、区别企业类型和规模设置退市政策 相似文献
42.
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粉墨登场,一年以来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缺乏完善退市机制的市场必定不能实现其对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我国创业板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其退市标准和配套制度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无论是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还是英国的AIM市场,退市机制在保护市场和投资者方面的作用都早已显现,这些国家完善的退市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43.
44.
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不是对余股股东股权的侵夺,而是将已缩小为财产性利益的股权转化为经济补偿请求权,故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可更精准地平衡控股股东与余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且有效解决余股困境,应尽快引入我国法律。我国宜在要约收购型私有化退市中引入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并遵循“或然关系模式”将挤出确定为私有化退市的特殊情形。应选择更为温和的“单一比例门槛”,并根据不同的股权分布情况设置差异化的挤出门槛阈值。在臂长交易情形,可直接将前序收购要约价格确定为挤出价格。在自我交易情形,宜制定整体主义视角下内外机制相结合的公平价格保障机制。鉴于挤出权与卖出权是互为镜像的一组权利,在引入挤出制度后,卖出权制度亟须进行联动修改。 相似文献
45.
潘福来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1):97-99
我国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是退市标准的界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退市处理权限规定比较混乱。应建立自愿退市制度,明确退市的决定权限,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46.
47.
48.
在我国资本市场走过风雨二十年的历史时刻,全面检视问题券商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权衡其利弊,探究其得失,为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可资参酌的经验共识,已成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49.
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的法律风险和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大量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问题也逐渐暴露。当前,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集团诉讼风险、证券违法违规处罚风险、退市风险、做空风险和中介机构欺诈风险。因此,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应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美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提高应对集团诉讼的能力。 相似文献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4):8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8号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证监会2012年8月3日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工作安排,我会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规章5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