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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在把挪用公款被银行扣还了所欠贷款,应否追缴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认为银行扣还贷款是合法的,银行是国家的,无需追缴。将挪用人与使用人以“不退还”改变案件定性以贪污论处了事,有的因数额巨大被批准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解释划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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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理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2,(3):45-45
罗晓竹系达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2007年至2008年3月,罗晓竹收受房地产开发商等人的贿赂人民币75万元和手机一部,并为请托人牟取利益。2008年4月和10月,罗晓竹将所收的45万元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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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店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两次提前告知承租方,表明要收回门店或者提高租金标准后可继续租赁,但承租方既不与出租方续签租赁合同,也不按照出租方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继续占用该门店。日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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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垫资拍摄电视剧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武先生垫资款2.6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2003年11月8日,被告某公司为拍摄电视剧与原告武先生签订垫资协议,并承诺给原告垫资报酬。协议签汀后,武先生以被告刘某艺名鹿某的名义在邮政局建卡.并向该卡打入人民币3万元。被告某公司收到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其归还垫资款4000元,余款及垫款报酬5000元拖欠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退还垫资款及报酬3.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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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1日,亨通公司委托捷运公司,向锦州移动公司托运光缆16盘(价值人民币21万元).捷运公司找到从事货运业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以其真实的姓名、身份证、车号、联系电话与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当日驾货车将16盘光缆拉走.运输途中,王某觉得捷运公司不合理收费太高,"扒皮"太多,但是给的运费太少,心理不平衡,产生了将该车光缆扣下的念头,遂将该车光缆藏匿,准备卖掉,后因没有买主而未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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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室对“申付强诈骗案”的电话答复是针对特定个案裁判的处理,该答复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诈骗款物的行为,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应影响入罪评判环节的“可罚性”判断,只应影响刑罚裁量环节的“需罚性”决断。司法实践不能为规避事实认定中的非法占有故意问题与规范评价中的诈骗数额确定疑难,对退还的诈骗数额采取绝对扣减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答复的法律要旨和有关诈骗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规定,区分不同款物的返还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处理结果,在保证刑法严肃性和刑事追究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个案中法律适用的“可罚性”判断与“需罚性”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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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户”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卖房人王先生了解到“公共户”政策后,认为买房人张女士可以自行将房屋上的滞留户口迁出至“公共户”,故将张女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删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户口迁出的条款,以及张女士应退还20万元的户口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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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沈和新非法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所送钱财共计458.1万元入狱后,沈和新忏悔说:“从收受贿赂至案发前的八年多时间里,我的内心一直充满着矛盾和纠结——把受贿的钱退还给人家,自己心里不愿意;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自己又不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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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黄老汉坐在江苏省金坛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原告席上,此时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他原来聘请的打官司的“陈律师”。黄老汉一一道来。仿佛讲故事一般。主审法官和旁听人员砷0地听着老汉倒出他一肚子的委屈和愤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