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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相似文献
182.
自罗马法以降,海洋即具有"公物"属性。国家领海主权与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出现,亦未改变海洋的"公物"属性。由这一属性所决定,海域用益物权的法理基础,不可能建立在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权能转移"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在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由此出发,海域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应通过严格法定主义原则,来适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法治要求;在海域用益物权合同的订立中,国家不享有承诺自由,并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受到第三人利益的限制;将海洋渔业养殖许可与海域用益物权相割裂,将前者视为一种资质许可的观点,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18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型及权能实现——基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制度功能超载和法律权能缺失并存。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了同时满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多样性诉求,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政治性、社会性和经济性等涵盖面极为广泛的多种制度功能。不同制度功能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各异,导致相互之间的结构性冲突难以避免,由此不仅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内部的结构性紧张局面,也使得功能超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不能承受之重。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体法、程序法和特别法意义上的具体法律权能缺位严重,对权利主体的保护效能明显不足,反过来又大大制约了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变革的目标就是要在纯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作为独立物权的各项法律权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打造成具有确定法律含义和健全权能体系的民事权利。这种功能转型和权能实现不仅是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独立物权属性的客观基础,也是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84.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相似文献
185.
186.
张煜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28(4):29-32
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企业只有具备完善的人才发展机制,才能汇聚各方英才、为己所用.2020年以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明确提出建立并持续完善"生聚理用"人才发展机制,明确了今后的人才工作方向,为深入推进人才强企提供了制度保障.文章聚焦"生才""聚才""理才""用才"四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典型企业先进经验,探讨了人才发展机制内涵,旨在为集团公司进一步实施人才强企工程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87.
2022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一周年。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不仅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一年来,全国人民调解战线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工作,广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实践中积极宣讲民法典. 相似文献
188.
充分发挥党校培训党员干部主渠道的作用,关键在于高质量的教学。坚持推进用学术讲政治的教学改革是党校的“一号工程”,也是新时代对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新要求。在党校的教学实践中,提高用学术讲政治的能力和水平,要顺应新时代,牢固树立“用学术讲政治”的理念;扎实打牢政治理论基础;提高用学术阐释理论的能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重视加大教学的科研含量;带着情感履行教师的本职工作。 相似文献
189.
19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21-25
居住权制度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设立方式。居住权可通过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遗嘱继承取得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遗赠取得的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二、主体范围。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同住之人;三、客体界定。使用权人不可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所有权人不可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四、法律效力。对于住宅维修,有偿设立居住权由所有权人负责,无偿设立居住权分通常维护与重大修缮分别由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负责。居住权不得抵押;五、期限与消灭原因。特殊情况下可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住宅灭失或被征收后,所有权人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