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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4)
在诉讼中视频分享网站往往寻求"避风港"条款的庇护。但在最近审结的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大多败诉,表明在实践中法院适用该条款的尺度比较严苛,倾向于让服务商在保护版权人权利上承担过重的责任。如何正确适用"避风港"条款成为视频分享网站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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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Web2.0技术催生了视频分享网站,但这些网站在迅猛发展了不久后就陷入了侵权纠纷的泥潭.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涉及到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管辖,法院的裁决是基于被告通过使用互联网做了什么及所产生的影响,而不是着眼于国际互联网自身是什么.二是原告权属,法院对影视作品权属的审查往往直接通过片头或片尾署名来认定,而不是简单依据制作许可证或发行许可证.三是视频分享网站以"避风港"原则抗辩免责,但适用该原则有严格的条件,绝大部分视频分享网站都无法依据该原则获得免责.四是赔偿问题,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往往无证据证明,法院只能依据个案特定因素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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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近年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现状出发,就平台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出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实体问题,促使平台进行自律,促使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求促进平台合理、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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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网络侵权行为也随之诞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需承担连带责任和共同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避风港原则对保护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有重大意义,但不能被滥用,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避责任的工具.红旗标准是避风港原则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是过错责任原则范畴内的具体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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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及侵权法制度中并没有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规则。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网络侵权的普适规则,但只是简单移植或扩大适用数字版权法领域规则,其应用于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时已显出水土不服、力不从心的窘境。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出台,并不意味着我国在网络侵权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盖棺定论,相反,从创新社会化管理和构建和谐网络的角度,完全有必要针对网络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情况进行全面检讨和修正。一、问题引入:源自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样本案例事实——假日教授案。蔡继明系清华大学教授,其因国务院公布的《国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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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特别是台风、暴雨、洪涝灾害,来得快、去得快。灾害特点和区位环境决定了福建不能像江淮流域那样以“帐篷村”的形式安置受灾群众,建设规范安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几年来,福建经过积极探索防灾减灾新途径,大力推进避灾场所建设,逐步构筑起安全便利的应急救灾“避风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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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应用商店运营过程中实际出现的版权纠纷为视角,探讨避风港原则能否适用于应用商店的侵权行为,进而提出规制应用商店行为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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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的时代来了,至少是正在来临。作为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云计算不仅重新塑造了信息产业链的样貌,而且开启了以软件和服务为主的网络竞争时代。例如,如果您使用谷歌的Gmail邮箱或采用瑞星公司的云杀毒服务,那么实际上您已经漂浮在云中了。诚然,无论人们使用何种新的网络技术,最终目的还是要获取自己所需的内容。只要是内容就有可能涉及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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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自1999年诞生以来,由于其技术的本质特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也存在过争议,这在很长一段时间使得人们对于P2P很难给予一个准确和公平的判断,从而导致对P2P服务提供者是否侵权以及如何认定侵权模棱两可。随着P2P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其技术的认识也日渐清晰,对其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问题也在司法实践中日渐成熟。结合中美典型案例分析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P2P技术的不同发展阶段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以期为将来P2P技术不断深入发展,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