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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的释明权。法院行使释明权在一定程度内是法院的义务,从另一角度看则是权限,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违法。在建立和运用释明权时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否则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可能重又回到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释明权制度反映了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以审判权给予当事人适度救济的司法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将审判权置于诉权之上的职权干预模式。  相似文献   
32.
“本庭实行,法院内、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诉讼各方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内、外部人员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本庭将认为这是对合议庭公正司法不信赖的行为,并将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同时要向其他当事人公开,且作为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因素考虑.”这是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也是该巡回法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审判长的胡云腾,在开庭前所作的释明.为了让司法摆脱干预,第二巡回法庭开始从审判程序上入手剥离“攀附”在司法上的干扰因素.  相似文献   
33.
正一、释明也是询问笔录所要记载的主要内容之一《公证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证员的释明义务,但是我们可以从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来推导出公证员同时也负有释明义务。释明,又称阐明,是民事诉讼立法用语,主要是指法官阐明,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的意思不清楚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以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应站在监护的立场上以发问或者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也有的学者把法官阐明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充分行使诉讼权或适当  相似文献   
34.
正一、基本案情介绍与要点归纳在现代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规避政策的需要,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未完成变更登记的情况很多。~①那么当一方死亡,当事人就登记在死者名下的房产申办继承权公证也十分常见。就笔者与若干承办公证员交流得知,在所遇到的诸多此类公证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争议。在公证员向当事人释明后,他们大多选择向法院诉讼或暂时搁置公证申请。但本次笔者遇到的案例有所不同,当事  相似文献   
35.
《法律与生活》2013,(20):53-53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已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之一,特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此,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36.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的规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契约自由权。但是,在出现违约行为时,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会影响市场秩序。因此,在违约金不合理的情况下,适当地运用司法权力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对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司法中的主要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今后的关于违约金酌减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7.
陶建国  何秉群 《河北法学》2007,25(8):147-151
释明权制度对修正辩论主义的形骸化、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进而实现公平地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的释明包括消极的释明和积极的释明,释明内容主要为请求内容的释明、请求原因的释明、证明促使以及法律观点的指明等.目前,在如何行使释明权以及行使程度和范围等方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些问题主要靠判例来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引入释明权制度,因此,对该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8.
中国近几年的司法改革一直致力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认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漠视当事人权利等弊端应当予以改变,从而提出引入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则在对当事人主义进行改革,认为当事人主义忽视了法官在查明案件真实方面的作  相似文献   
39.
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建设已初具规模,能够确保刑事诉讼定性更为准确、查证更具针对性、程序更为高效、办案质量标准化,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也会产生削弱司法自主权、将被控告人降为诉讼客体、使证据审查出现不当倾向以及导致隐性歧视等负面风险,累积着发生刑事错案的潜在风险,与避免刑事错案的设计初衷形成"刑事错案悖论"。从悖论成因看,人工智能建设存在对人工智能地位定位不准、源头数据存在瑕疵、算法模型封闭难懂、保障机制建设缓慢、交叉领域人才紧缺等问题。要消解该悖论,应尝试从人工智能定位、数据、算法、学习技术、保障机制等角度建构刑事错案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40.
田锦川 《前沿》2010,(22):121-123
释明权是为了弥补纯粹的辩论主义的弊端而产生,其必须以辩论主义为基础来进行讨论.释明权的具体属性是辩论主义基础下的法官的实体性诉讼指挥权.在释明权和辩论主义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将释明权定位为辩论主义的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辩论主义的基础地位不动摇的情况下发挥释明权的作用.因此,释明权只能在推进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实现必要实质正义的情况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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