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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岳燕妮  景晓晶 《人民司法》2020,(10):45-47,101
2020年伊始,受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影响,全国上下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采取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疫情防控措施,社会经济生活因此进入暂时封冻状态。由于破产审判与社会经济形势高度密切关联,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将对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产生重大且严峻的影响,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协助困境企业化解破产风险,利用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优化行业和产业资源配置,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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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金融机构特殊性表现在其经营产品和服务公共性等方面区别于普通企业。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中监管标准应作为破产原因,监管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申请人、管理人以及债权人参与方式应有别于普通企业。目前我国并无系统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未来制度构思应增设监管标准作为启动标准,构建行政与司法混合型体系,并且统一明晰申请人范围、管理人选任及监督、债权人参与方式。  相似文献   
135.
《政法学刊》2017,(3):5-11
重整程序不仅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还贯彻公权干预。司法权介入重整程序具有现实的理论基础,但司法权相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而言却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对债权人利益形成保护,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基于此,重整制度在允许司法权介入的基础上,应在立法上完善对于债权人的救济机制,并对司法权的行使作出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36.
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税法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从法理念层面分析,破产程序宜界定为课税特区,征税权力应谨慎介入并作必要调适,实现破产法与税法规则的互认;税收债权宜定性为破产债权,征税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得到破产法的承认,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区分原理可做理论依据;税收优先权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既要解决解释论上的税收界定问题,也要关注立法论上的权益冲突平衡问题;征税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限缩,体现了破产法的特殊性与税法之人文性。  相似文献   
137.
138.
2009年10月22日,随着一碗近3米长的方便面冒着热气“出炉”,曾经一度在大众视野中消失的“五谷道场”方便面高调宣布回归市场。在此之前,五谷道场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企业全面停产,负债总额高达6.2亿元,600多名债权人遍布全国15个省市。2008年,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五谷道场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  相似文献   
139.
采光权纠纷属相邻关系纠纷,但城市规划中的采光权纠纷呈现一种三元利益结构关系,即采光受害人采光利益、采光妨害人商业利益、城市发展的公共利益。以容忍限度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利益坐标图模型分析三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趋势。商业利益的无限膨胀打破了应有的利益平衡。应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机制恢复利益平衡。为此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以偏向采光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原则,制定诸如采光妨害排除请求权、采光赔偿请求权、采光知情权、行政赔偿责任、日照分析报告义务、法院发布禁令权等法律制度,以解决此类纠纷。  相似文献   
140.
法院对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的结果。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则依法终止。重整程序终止后,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如果存在异议,是否可以寻求某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具体救济呢?目前,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这不禁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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