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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陈英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5):149-153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为了保留自己的股份并获得未来的收益,是重整程序的主要推动力。但从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角度看,股东不应该成为程序运行的中心,股东的地位和权益一方面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状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协商和谈判来争取。重整立法在程序权益上应该确保股东的参与权,在实体权益方面则应该给予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92.
于定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4):63-67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设定对少数债权人利益特别保护的制度,从而达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在重整程序中应该完善分组表决制度,即在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单独设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组。在和解程序中,同样应采取分组表决的方式表决和解协议,同时应当明确法院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同时应规定持异议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获利益不低于依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利益。 相似文献
293.
1979年美国犯罪学家科恩和菲尔逊提出了日常行为模式理论,从日常活动理论的视角探讨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并基于成因提出应当重整青少年日常生活模式。日常活动理论对于重整青少年日常生活模式,使他们学会运用生活模式重整方法打破现在的不健康的生活规律,重新建立健康的生活模式,避过环境危机的积极因素,从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对这一模式的具体运用要结合我国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运用其他手段,动用全社会力量,努力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294.
刘泉日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0,(4)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政府管理的生态系统的改变;必须应对WTO,从强化政府能力、构铸政府理念、调整权力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等层面重整政府管理的逻辑。 相似文献
295.
接管是指主管当局根据法律授权,对经营陷入困境银行的一种管理程序。银行接管旨在恢复银行正常经营,以重达审慎监管要求之目的。接管作为管理银行的一种方式,可以迅速处置问题银行,能够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稳定金融体系,因此在各国银行危机处置的立法及实践操作中,均得到了普遍认可和运用。美国在历次危机后形成了一套特殊的银行接管体制,FDIC享有的超级权力以及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使其能够有效应对倒闭银行,将危机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相比之下,我国银行接管规定过于原则、模糊,问题银行处置方式单一,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明确接管条件;优化接管组织;建立多样化处置方案;注重接管期间挽救措施的综合运用,构建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296.
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折射出重整中的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即控制权人的信托义务、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监督制衡机制、诉讼机制以及法院在重整中的上市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未来的破产法修订或者司法解释应该从这四个维度切入,完善重整中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297.
破产重整制度为了授赦债务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限制并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调整,从而弥补了传统破产制度的不足,将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较为严重,而我国有关的制度、规定又尚不成熟、完善。文章对怎样既能实现破产重整的目的又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过分侵害,意即各方利益能达到相对的平衡进行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298.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往往涉及公司集团,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在单一企业模式的基础上,没有考虑到公司集团化经营的特殊情况。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已涉及公司集团重整的特别问题。在公司集团破产程序的设计中,在程序上要考虑联合申请问题、不同法院之间程序协调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止的效力范围;在公司集团的资产处置上,会涉及实质合并、债权居次、摊付令、公司集团内部融资等问题。 相似文献
299.
破产重整制度诞生于美国,其以拯救与再建债务人作为自己的立法目标.但破产重整制度亦有自己的局限,它在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上并不完善,所耗费的制度成本和经济代价亦较为巨大,对于恢复债务人重建的宗旨可能适得其反.预先重整制度是结合庭外协商与正式重整的最佳特质所做的制度安排,克服了传统破产重整制度的弊端,更适合企业再建的需要.我国应于破产法中积极探索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300.
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相当复杂,涉及到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虽有重整专章规定,但没有对上市公司重整作出专门规定.《企业破产法》实施多年之后最高法院出台的《会议纪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困难境地,但上市公司重整实务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待解,比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立案前政府与司法两条线的报批、特殊供应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