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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我国实行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制度可能面临教练员执业方式的变革与驾驶风险的承担、教练车的获取、学习场地和线路的设置、考试预约制度的设计等诸多问题。根据美国在相关领域的成熟经验以及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小型汽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应当是:科目一的考试方式和难度基本维持不变;简化科目二考试内容;制定完善科目三考试评分细则,加强对科目三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科目三的考试难度。进一步推进考试预约制度改革也是"自学直考"制度得以落实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改革考试制度及考试预约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允许职业驾驶操作教练员独立执业、设立专门的保险制度转移学习驾驶的风险、允许租赁教练车和私人购买教练车以及放宽学习场地和线路的限制等措施来保障"自学"制度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382.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383.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384.
目的 观察补肾活血法联合西药治疗骨转移癌疼痛的疗效和安全性。方法 将50例骨转移癌疼痛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两组,对照组(25例)采用盐酸羟考酮缓释片联合唑来膦酸注射液治疗,治疗组(25例)在对照组基础上加用补肾活血法组方的中药,观察比较两组患者疼痛、骨转移病灶疗效,生活质量,骨转移无进展时间,骨转移后总生存时间(bone metastasis-overall survival,BM-OS)及不良反应。结果 治疗组疼痛、骨转移病灶疗效均优于对照组(P<0.05)。治疗后两组患者生活质量均较治疗前明显改善(P<0.05),其中日常活动、情绪、人际关系和睡眠方面与对照组比较,治疗组患者改善更明显,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治疗组骨转移无进展时间及BM-OS均较对照组延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不良反应均可耐受。结论 补肾活血法联合西药治疗骨转移患者,具有更好的止痛、改善生活质量、延长无进展时间及生存期的作用。  相似文献   
385.
《医方考》是中国方论专著的最早代表。吴崐运用中医理论对所载的540首方剂进行多维模式的全面注解,影响深远。《医方考》收方广泛,重点突出,载有91个首载方剂,后世众多方书均遵循《医方考》的思想和方法,对所收方剂进行全面注解。  相似文献   
386.
目的 观察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脾虚痰阻证患者采用调脾化痰法治疗的临床效果。方法 将80例患者随机分为西药组和联合组,每组40例(最终每组脱落2例)。西药组患者口服西药阿托伐他汀钙片,联合组患者口服调脾化痰汤联合西药阿托伐他汀,两组均治疗2个月(即2个疗程)。观察两组患者中医证候疗效,治疗前后分别检测血脂[总胆固醇(total cholesterol,T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ow density lipoprotein-cholesterol,LDL-C)、三酰甘油(triglycerin,TG)]和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transferase,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transferase,AST)]水平。结果 两组患者中医证候疗效分布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与治疗前比较,治疗后两组患者TC、LDL-C、TG、ALT、AST水平均显著下降(P<0.05);两组患者治疗前后TC、LDL-C、TG、ALT、AST差值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过程中联合组未见明显不良反应。结论 对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脾虚痰阻证的治疗,中药联合西药的疗效优于单纯西药。  相似文献   
387.
目的 观察通督调神针刺结合化瘀通络灸治疗痰瘀阻络型后循环缺血性眩晕(posterior circulation ischemic vertigo,PCIV)的临床疗效。方法 将60例PCIV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每组30例。两组患者均接受基础治疗,治疗组患者再接受通督调神针刺和化瘀通络灸治疗,对照组患者再口服盐酸氟桂利嗪胶囊。治疗前后分别观察两组患者眩晕障碍量表(dizziness handicap inventory,DHI)评分、痰瘀阻络证积分、静脉血内皮祖细胞(endothelial progenitor cells,EPCs)计数,比较两组临床疗效。结果 治疗组、对照组分别脱落3、2例患者。与治疗前比较,两组患者治疗后DHI评分、痰瘀阻络证积分均显著降低(P<0.05),EPCs计数显著升高(P<0.05),且治疗组DHI评分、痰瘀阻络证积分降低程度和EPCs计数升高程度均显著大于对照组(P<0.05)。治疗组临床疗效显著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 通督调神针刺结合化瘀通络灸治疗PCIV的临床疗效确切。  相似文献   
388.
特发性炎性肌病属于中医学“肌痹”“肌痿”范畴,易合并间质性肺病,即易并存“肺痹”“肺痿”表现。临床上大多数患者以肌痹表现为首发,继而合并肺痹表现;但亦存在以肺痹表现为首发,继而合并肌痹表现。随病情进展,二者最终皆由痹及痿,出现肌痿、肺痿表现。临床上以肺痹表现为首发的患者出现“由痹及痿”的速度更快,甚至少数患者以肺痿表现为首发,病情进展迅速,危及生命。无论从痹或从痿论治,瘀阻肺络皆贯穿疾病始终,活血通络法广泛应用于疾病全过程。  相似文献   
389.
詹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4):128-128,F0003
在我国,警察管理职能和警察管理行为由来已久,积累了丰富的思想和经验。但是,把警察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却只是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事情。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管理,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也不同于军队管理,如何建立与公安机关职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特殊管理体系和方法,实现警察管理科学化,已成为当代警察理论研究和实战部门上下求索的焦点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警察管理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总体上看,警察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甚为不足,“贴标签”式研究依然畅行,鲜有创新性、超前性的成果。不过,新近出版的《中…  相似文献   
390.
张翔 《人民检察》2006,(23):15-17
刑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是近年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刑法领域基本权利的相互冲突是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刑法领域是否存在基本权利的冲突在宪法学上存在争议,但肯定基本权利冲突的存在更有利于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都应当对基本权利冲突问题进行衡量,这样才能保证基本权利的“效力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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