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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2.
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出台使正在进行的审判改革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也让审判改革有章可循,而陪审制的改革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陪审制的生命力源于陪审的代表性与公正性,影响其代表性与公正性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是陪审员数额。 相似文献
43.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偏离制度设立初衷之嫌:人民陪审员资格设定过高,陪审员的遴选行政化,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不清,当事人缺乏对程序的选择权等,造成实际运作中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制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降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标准,完善个案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加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44.
赵静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2):52-55
司法民主化就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分享部分司法权并对法官行使司法权进行监督。从法理而言,如果司法领域排斥司法民主,那么,司法只能由职业官僚来操持,其结果就是司法官僚化,从而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司法民主化的实现形式主要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陪审制、公开审判制度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公开等。 相似文献
45.
关于我国陪审制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陪审制在审判实践中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适用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过窄、陪审过程的形式化、陪审员遴选的随意化以及管理的非规范化。改革陪审制的具体思路是 :废止现行立法中对适用陪审制的弹性条款 ,尽快制定陪审条例 ;明确界定适用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 ;规范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陪审员的遴选程序 ;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 相似文献
46.
中央吹响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号角,实现司法独立已箭在弦上。然而,刑事司法不同于民事和行政司法,实行司法独立亦不能消除导致司法腐败的根源,难以显著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改变不了司法不透明的局面,很难拉近判决结论与民众正义观的距离,因而无法显著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有赖于实现司法民主,但现行人民陪审制重象征意义而轻实际效果,陪审员只"陪"不"审",没有发挥分权制衡的功能,因而必须改革。有关人民陪审制改革的三种方案中,陪审团制更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应当成为人民陪审制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47.
李立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1):5-13
宏观层面,表征我国此轮司法改革"专业化"及"民主化"两大维度的员额制与陪审制并行不悖,且互为制衡、互为依托,都服务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总体改革目标。微观层面,以司法民主化为前提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从立法角度合理预判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之间存在的技术兼容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目前正在逐步落实推进的事实审、法律审分离模式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相似文献
48.
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随着十八大"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提出,人民陪审制作为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受到关注,其制度设计也引起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的分歧。本文立足于人民陪审制的制度定位及存废论,采用理论推理与现实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试图来探讨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从立法和体制层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9.
河南陪审团改革的渊源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并无关联,充其量是借用了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之名,其动机在于化解纠纷,争取社会支持。社会结构变迁决定了陪审团改革不可能完全回到马锡五时代。在公民参与意义上,这可以视为一场开凿民意与裁判沟通渠道的实验,也是一个培育公民社会的契机。为避免这一实验走样,需要警惕审判权本位的功利性可能产生的扭曲,建立民意识别装置,并对民意保持相对独立,通过充分的司法论证,用形式正义化约大众朴素的、零散的正义,保证司法活动的可预期性。 相似文献
50.
由封闭性的司法运作转向开放性的司法运作,陪审制这一公众司法参与模式可以有效发挥其通过实现实体与程序公正及陪审员与司法间的良性互动的方式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但陪审制在司法运作中具有自我定位不准、与社会公众联系不紧密、缺乏社会的有效认同及无法与法官实现良性互动的缺陷,凸显了陪审制在司法公信力生成中的价值限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