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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罗斌  刘少夫 《法制与社会》2012,(10):118+120
多数学者认为,陪审制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庭审,其目的是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然而,陪审制源于"人性恶"为基础的法治思想,与"人性善"为基础传统法文化有着根源上的冲突,另外,陪审制在我国严密的监督制度框架下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且与司法民主并无实质上的关联,因而,其价值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92.
完善中国刑事陪审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少林 《法学评论》2005,23(4):78-83
刑事陪审制既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同时,还能增强司法独立。在由陪审法庭尤其是陪审团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较之单纯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更能凸显审判职能的独立、中性与权威性,也更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由此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强化,控、辩两大职能也能在中立而权威的审判职能面前实现平衡,刑事诉讼的结构得以合理构建,国家展开刑事诉讼的目的能够得到协调实现,刑事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也能得到彰显。本文在借鉴西方各主要国家尤其是俄罗斯刑事陪审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陪审制进行法哲学思考,针对我国现行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陪审制的设想,该设想的核心内容是:在保留我国现行的混合式陪审制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审案陪审团。  相似文献   
93.
对科学证据的反思--以程序为视角的关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证据就是借助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发现和揭示出来的各种事实材料,其内涵是科学原理和技术的证明性,其外延则由于法律对科学知识的确认而表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因此,科学证据具有科学性、开放性和证明过程的复杂性的特征。证据法学应该放在程序法学中加以关照和认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对抗制同科学证据的适应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科学证据与诉讼程序之间关系的集中反映。以程序的视角规范科学证据包括审前证据规则的设置和审判过程中对于科学证据规则的强调。  相似文献   
94.
由司法行为带来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这些责任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司法规律和司法体制塑造了将责任汇集于法院最终由法官个人承担的责任分配体系。成为归责中心的法院和法官往往将自身压力往他处转移,形成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向四周其他主体扩散的卸责机制。卸责的手段主要有诉诸权威、规则依赖、对外转移和集体承担等。从机构层面看,法院通常将责任转移给检察机关和上下级法院;在个人层面上,法官则将责任转移给合议庭其他法官、陪审员、审判委员会以及被告人本人等。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落实如何追责的前提下应当探索构建合理的卸责机制。相比于遇到瓶颈的“实体控制模式”,发挥程序功能对责任进行转移分担的“程序控制模式”效果更加显著且更易被法官所感知。  相似文献   
95.
法院审判席上坐着的那个人,是叫法官,还是叫审判员?对大多数人来说,这好像根本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这两者难道还有什么实质的差别吗?审判员不是法官,那应当是什么呢?法官不去做审判员,那又由谁去审判呢?实际上,问题远不只是不同的称呼那么简单,真正探究起来,倒真有番说法.  相似文献   
96.
我国现行陪审制存在诸多缺陷 :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不明、选任程序不规范 ,陪审的适用具有任意性 ,陪审员职能异化 ,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责任不明确。但是 ,陪审制仍然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功能。本文针对现行陪审制的缺陷 ,根据陪审制设立的宗旨对陪审制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97.
<正>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制史上,刑事法律要较民事法律发达,实体法要较程序法受重视,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表现了这一点。传统的"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人以和为贵"、"重义轻利"、"宁死不打官司"等观念根深蒂固,民事诉讼的开展没有什么社会基础,从而也就形成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制较为落后的局面。新中国成立后,"重刑轻  相似文献   
98.
本文从法院调解制度、法官管理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个案监督、陪审制度司法自由裁量权等几个方面综述了三年来我国法学界关于审判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探讨了审判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9.
陪审制的价值基础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潘小军 《河北法学》2006,24(4):108-113
国内学者在制度层面对陪审制的探讨已经很多,但对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却很少论及.试图对陪审制的价值基础作一个初步的探讨.陪审制作为一种制度,只有对其价值基础有充分的了解才能产生比较深刻的认识.陪审制度主要具有民主、自由、正义和理性等方面的价值,就这四大价值分别予以了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100.
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以“1加2”为基本模式,未能在增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达到预期目的。回顾世界范围内陪审制改革的历史路径可以发现,在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建立新型人民陪审制,大幅度增加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从而提高其独立性和影响力是解决“陪而不审”症结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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