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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重大项目建设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的重要指标。助推重大项目建设,就是抓住了服务大局的关键环节。”莆田市荔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谢珍裕说道。
2011年底,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履职伊始,就敏锐地将监督和促进重大项目建设作为人大工作与科学发展的着力点与结合点。 相似文献
942.
943.
刘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3):86-9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能否终止是当前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充分注重其与《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终止规范之间的体系衔接问题。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后者并非集体资产的当然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以拥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因此,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通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等方式终止不会损害《宪法》确立的集体所有制,也不会导致农村社区部分公共服务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产生消灭其法人资格并退出市场之法律效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可作为一个组织体继续存在并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相应职能。 相似文献
944.
青田县温溪镇是浙江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与周边三乡(贵岙乡、小舟山乡、吴坑乡,以下简称“三乡”)地域相近、语言相通、文化相融,但是镇乡差距较大。2021年,温溪镇各村集体经济平均经营性收入为67.5万元,而“三乡”收入为15.5万元,两者相差4.4倍。 相似文献
94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文章剖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对外部要素的X非效率配置问题,包括内部代理人、预算软约束、激励不相容等问题及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决策机制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经理层职业化;在分配机制上实现要素分配与利益共享相结合;在监督机制上防范内部人控制和节制外部资本控制,以实现集体组织各类资源要素高效利用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946.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职能和共有共享的分配原则促进了农民生活的富裕富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治和治理服务职能为农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助推农村宜居宜业。现阶段,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主要面临土地细碎化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小农户难以有效对接大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背景下如何重塑村庄生活共同体等现实难题。山东省招远市D村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生产生活领域的统筹协调功能,通过统一流转农地经营权、优化农业生产服务、塑造品牌效应对接市场和重建村庄生活共同体,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加了农民收入,激发了村庄的内生活力和促进了农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应结合村庄现实基础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重视和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统筹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947.
《共产党员(河北)》2023,(16):44-44
廊坊市安次区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举措,从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发展路径、严格财务管理、优化考核机制四个方面发力,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焕发活力、形成特色,推动乡村振兴提质增效、跨越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坚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一项硬任务,成立由区委书记、区长任双组长,各镇党委书记和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推动责任落实落地。 相似文献
948.
《共产党员(河北)》2023,(16):39-39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大力推行“党建+合作社+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探索开辟了一条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带动增收的新路径,实现了村民和村集体“两个联结”一起抓、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集体经济“两个效益”一起要的互利共赢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凝聚了强大力量。组织“融合”聚合力。 相似文献
949.
元氏组 《共产党员(河北)》2023,(20):32-32
元氏县把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作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致富的重要途径,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涌现出南因镇仝梅吕村、槐阳镇来厢村、前仙乡西岭底村等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典型,在全县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支部领办,农民入股,实现集体农户“双增收”。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通过盘活现有集体资源. 相似文献
950.
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对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阶段,妇女集体成员身份模糊化是引发其权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具有复杂性,需要统筹考虑户与户内成员关系、成员资格的实然与应然问题以及成员身份与集体股权分配等问题方能有效保障女性群体的权益。通过回溯农业合作化运动以来的制度沿革可以发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强调农村妇女的成员身份,维护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相关个案和司法实践分析,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受损的现实表征既体现在因土地征收、集体收益分配等导致的财产性权益被侵害,又表现为参与集体资产经营及监督决策的社会性权益被剥夺。目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畅通了妇女作为农村集体成员权益被侵害的司法救助和公益救济途径,为今后农村妇女维权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