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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王雅萌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9-82
一些法治国家根据诉的利益和既决诉讼理论创造出了不同的程序形式来保护扩散性和集合性利益,反过来,这些程序形式又紧密地结合诉的利益和既决诉讼的理论,这不仅是一种技术性的安排,而且融合了各自的法律传统、价值观念及社会现状等,对于我国解决群体性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52.
353.
1999年,哈尔滨市气象台正式挂牌成立,除定期发布天气预报、空气质量预报、紫外线指数预报和多种生活气象指数预报基础外,还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包括农业年景分析、春播期气象条件、森防期火险等级、汛期 相似文献
354.
355.
我国农作物因害虫害鼠造成的损失分别达总产的15%和5%左右。有效控制虫鼠危害意义十分重大:若将损失降低5个百分点,即相当于增产粮食400亿斤,棉花400万担,或增加7千万至1亿亩耕地。目前我国这方面研究亟待加强。长期过分依赖化学农药业已导致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生态学问题,使不少地区出现药越用越多,害虫害鼠越来越甚的恶性循环。随着农作物高产品种的培育与推广,水肥供应的增加,农林牧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害虫 相似文献
356.
利用线性回归法,建立一个科研成果水平与研究经费投入量、智力投入量、时间投入量以及课题级别等因素的相关关系式,依据这个关系式来预测新开研究课题的成果水平。或者,反过来,期望成果达到某种水平和其它条件一定时,估算出研究经费投入量,这就对新开课题研究经费的确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相似文献
357.
358.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特权的权域是在与集合实体规则的竞争中逐步得以明确的。通过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将集合实体规则适用于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设立独资公司的行为被认为隐含地放弃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这一新近发展值得关注。通过考察集合实体规则在美国的演进过程及其遭遇的困境,提出在我国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应明确这一特权无差别地适用于一切自然人,但当公安司法人员已经预知证据的存在及其持有人时,持有人无权主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必须提供该证据。 相似文献
359.
商业秘密制度在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没有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企业收集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集合,通常都落入商业秘密法上的“经营信息”范围。即便数据条目为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妨碍该数据集合整体上被视为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构成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在判断数据集合的秘密性时,应区分数据条目与数据集合。数据条目来源于公共领域,并不妨碍数据集合整体上具有秘密性。网络平台通过前台向公众提供的数据集合条目,使得数据条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过,网络平台后台存储的受访问密码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数据集合整体或其实质部分,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公众破坏该后台保密措施直接获取该数据集合整体内容,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沿着这一解释思路,大多数企业数据集合都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外,类似日本那样进行“限定提供数据”的平行立法,叠床架屋,没有必要;不区分公开数据与秘密数据的统一数据产权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更合理的选择是回到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可能的公开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360.
李健男高宁宁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3,(2):96-108
在立法未对企业公开数据权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我国法院通过司法实践,开启了企业公开数据权益保护路径的探索之旅:从著作权法路径出发,到竞争法路径的选择,再到竞争法路径的偏离。以企业公开数据财产权益受损来论证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说明单一的竞争法路径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公开数据权益保护的客观需要。竞争法路径偏离的底层逻辑是数据形态的进化,根据以算法技术为依托的数据形成机理,进化中的企业公开数据形态可以被类型化识别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三种类型。原始数据尚不具备资源性价值,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理论不仅为企业公开数据权益的分类保护提供了理论解释,而且为这一分类保护指明了竞争法和权利法的复合路径:对“数据集合”仍延续竞争法路径进行辐射性利益保护;在可权利化的“数据产品”类型之上,建构有限财产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