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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盗窃车牌与勒索财物是两个行为。车牌只是车辆使用凭证载体之一,与其所代表的上路行驶权是分开的,其本身价值甚微,且无法单独流通,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单纯盗窃车牌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盗窃车牌也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有财物的客观方式,是区分财产犯罪罪名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刑法评价点在于后续的索财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入罪要件之一。此类案件构成"多次敲诈"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应累计计算。前面的盗窃车牌与后面的索财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 相似文献
82.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迅速活跃起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而引发的暴力索债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抢劫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对侵犯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决定了使用暴力手段下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因此,正确理解抢劫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3.
一、基本案情刚大学毕业的李某到某市开发区的一家劳务中介公司找工作。该公司总经理王某向李某保证,肯定能安排其近期进入某知名外企工作,但李某需要先交5万元中介费。李某因急于就业,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交了5万元中介费。此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询问工作事宜,王某均以"再等等,马上就办好了"等类似的借口推脱。后来,李某得知该企业近期并无招聘计划,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遂找到王某要求返还中介 相似文献
84.
行为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策划、配合去外地游玩、或将被害人骗至外地游玩,并向其第三人(一般为家属)谎称“绑架”了被害人并以此要求“赎金”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是否是暴力、胁迫、骗取等手段控制人身自由实现其他犯罪目的指控不能时的口袋罪名. 相似文献
85.
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承包松江区松汇中路328号"哈尼尼咖啡酒廊"后,伙同被告人王某华、王某强、李某、匡某某、王某、崔某等人,以该酒廊为中心进行"酒托"诈骗。具体由上述人员分别伙同各组"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等人员,由"键盘手"以女性身份,通过网络搭识男性网友,并以"交朋友"、"谈恋爱"、"一夜情"等为由,获取对方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传号手"提供给"酒托女",后由"酒托女"根据该信息, 相似文献
86.
刑法上的扒窃需要充分考虑刑法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实质解释.扒窃入罪的根据应站在结果无价值立场进行分析,这一根据正是甄别、筛选和归纳扒窃概念诸要素的实质理由.扒窃行为只有达到足以造成数额较大损失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依此,扒窃是指行为人在公共领域对一般人所携带财物实施的技术性盗窃行为.同时,刑法上扒窃不以财物“随身”携带和“秘密性”为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87.
[案情]2012年7月的一天早上,沈某在社旗县郝寨镇郝寨街吃早餐时,认识了该镇某村村民康某、李某。因见康某驾驶的红色豪爵牌钻豹125型摩托车较新,沈某欲据为己有,遂趁康某不备关掉了摩托车的油路,又以同路为由,搭乘康某的摩托车。康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一里多路后,摩托车熄火。沈某即以帮助发动摩托车为由,骑 相似文献
88.
本文案例启示:司法人员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认定应坚持全面完整地评价危害行为,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避免孤立地把握证据。在具体判断时应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结合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同时,不能简单地运用效果逆推动机。得出的结论一定要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各种可能,进而提出充分、切实可靠的证据。[基本案情]2008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在A市B区以雇车为由,在坐上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后要求张某载送其到C市,司机张某以 相似文献
89.
90.
警示教育要多角度、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用具有冲击力的案例达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教育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