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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3):39-45
整合了标签理论、紧张理论、犯罪亚文化理论的重整性羞耻理论是恢复性司法运动的理论基石,为企业刑事犯罪问题提供了犯罪学的研究视角。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惯于给越轨的民营企业贴上犯罪罪人标签、施加烙印性羞耻,与预防企业犯罪的初衷背道而驰。检察机关利用刑法激励手段、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倡导消除标签效应,以重整性羞耻将犯罪企业重新整合进社会的过程。重整性羞耻理论不仅阐述了企业刑事合规的犯罪学解释路径,还能为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62.
聊城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聊城最早称"聊",始见于《左传·昭公二十年》(公元前522年):"聊、摄以东,姑、尤以西,其为人也多矣。"这是齐国名相晏婴与齐景公对话时所言。晋杜预注:"聊、摄,齐西界也。"唐孔颖达疏:"聊、摄、姑、尤,皆是邑也。晏子言其人多,故唯举其属邑言之也。""邑",城市。"聊"和"摄"是齐国西部边境的... 相似文献
63.
霍俊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1):84-90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日益完善,但也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其中,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烙印性羞耻现象,是社区矫正制度无法回避的,也是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烙印性羞耻的表象入手,分析烙印性羞耻之弊端,阐释重整性羞耻理论对消除烙印性羞耻现象的价值,并将其应用到社区矫正的实践中。 相似文献
64.
在新能源汽车、智能化汽车不断提高份额占比,销售、保养模式逐渐直营化趋势下,在破产进程中建立车企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落地可能的工作。对于车企应承担的国家规定之内三包义务、国家规定之外质量维保承诺以及质量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不同的义务,根据清算、和解、重整等不同破产推进程序,可考虑实施设立车主权利保护专款、专项资产措施,也可考虑将质量、维保责任剥离至第三方措施,因案施策地做好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并提出在制度层面进行架构时,应充分考虑车企消费者问题的权利属性、利益协调等问题,使消费者权利保护机制得到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65.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以债权出资的方式被法律认可,在企业重整程序中也不断被实施。但重整企业债转股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投资行为说与债务清偿说两种观点,本文认为债转股行为中未发生债务清偿,债务是因混同而消灭。基于投资的法律性质,重整过程中的债转股应遵守《公司法》、尊重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66.
根据现有法律规范,企业因客观原因已无法继续经营,进入破产程序时有两种拯救方式,其一为和解制度,其二为重整制度,本文旨在讨论破产重整制度.实践中,破产重整制度一般为大型企业准备,对于中小型企业以及类似于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法律上并未有特殊规定,惯例以现行破产重整制度进行处理.但是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破产关注度... 相似文献
67.
在破产制度中引入重整程序,是在总结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多年的经验和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固有破产制度的重大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调,演进为“清算”和“再生”并重,并且在价值取向上明显有别于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主导的破产整顿,而是更加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博弈和共赢。而管理人制度的引入,更是在司法活动中尊重专业知识和社会力量的显证。当然法制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在赋予了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较大权利时,若干细节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68.
69.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重整计划的性质看,允许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具有正当性。变更事由的厘定应当在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属于特殊时期企业治理的重大事项,应当设置合理程序以便利害关系人就修改重整计划展开充分博弈并加以表决;法院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应当享有最终裁决权,对变更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时,既要本着实事求是、尽可能推动重整计划贴近实际、有利执行的角度许可必要的变更,又要基于重整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之要求慎重批准变更。 相似文献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