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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432.
433.
434.
435.
近年来,我国的汽车普及率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和毒驾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毒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容小觑,其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将毒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合理性,应当在总结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关于治理毒驾的刑事立法,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的交通安全和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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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驾车过程中违章驾驶与被害人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王某惊慌之下打电话约来胡某帮其顶罪。在事故调查中,胡某谎称是本人开车,以帮助王某逃脱处罚。在此过程中,王某并未离开现场。后经过公安机关认真调查,发现了胡某系王某约来顶包,遂将王某拘捕归案。检察机关在本案审议过程中,对王某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形成两种相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事故调查过程 相似文献
439.
民政局为无名氏维权被驳回刘高峰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2014年8月1 1日,他驾驶车辆沿河南省台前县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撞倒了一名步行老人,老人当场死亡.案发现场,警方在老人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身份的资料.随后,警方展开多方调查,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 相似文献
440.
《现代法学》2016,(6):134-145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