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假冒该持卡人使用以骗取财物的行为.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提出了"区分说".但是现行立法却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基于理论和立法上的差异,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的含义及范围,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准确理解具有重要作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使用"只能是实现信用卡取现消费转账透支的信用功用能而进行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也受到了新时代的挑战,并针对传统观点提出机器可以作为诈骗罪的对象.为防止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们应该否定区分说,而将盗窃信用卡的并使用的行为统一定罪盗窃罪. 相似文献
12.
试论ATM案件的作案手段及侦查思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几年,银行卡和ATM在我国迅猛发展,但ATM案件也日益突出。由于ATM案件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多样性,此类案件的破案率、打击率却比较低,侦查人员全面认识此类案件的作案伎俩,掌握特点规律,并采取切实可行的侦查对策是当务之急。作者在对浙江省已发的2107起ATM案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获取银行卡套得密码、窃取磁卡信息制作假卡、控制出钞和剪断传输带、假传信息实现转帐、存入变造币提取真币、强行破坏,直接窃款等六大类ATM案件的基本作案手法,论述了ATM案件的实地勘验、现场访问、案情分析、循线调查、并案侦查、现场布控等有针对性的侦查思路。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许霆盗窃ATM"一案作了全面的分析,从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ATM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许霆是否构成侵占罪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同时提出了对于盗窃罪以及我国刑法改革的几点建议。本文既从法律的视角讨论了许霆一案,也从社会的角度对该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吴超令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0-72
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诸如拾得、盗窃所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论。传统刑法理论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种理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机器和人一样,都能够被骗。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转账等若干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具体予以定性。 相似文献
15.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17-21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应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构成盗窃罪。按严格解释原则和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ATM机不宜认定为金融机构,这样原判刑罚就不会重至公众无法接受的无期徒刑。此案法院经重审仍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但认为具有特殊情况,故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霆减轻处罚,判处5年徒刑,减轻幅度过大。认为许霆是因受诱惑而犯罪以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具备可罚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