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563篇
  免费   10篇
各国政治   9篇
工人农民   6篇
世界政治   2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548篇
中国共产党   5篇
中国政治   75篇
政治理论   14篇
综合类   913篇
  2023年   2篇
  2022年   13篇
  2021年   28篇
  2020年   32篇
  2019年   10篇
  2018年   8篇
  2017年   10篇
  2016年   13篇
  2015年   12篇
  2014年   101篇
  2013年   100篇
  2012年   96篇
  2011年   124篇
  2010年   87篇
  2009年   126篇
  2008年   126篇
  2007年   107篇
  2006年   114篇
  2005年   94篇
  2004年   91篇
  2003年   118篇
  2002年   63篇
  2001年   61篇
  2000年   30篇
  1999年   4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1篇
  199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57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31.
德国作为刑事政策的发祥地,其刑事政策思想学说极为深刻、丰富。法治、人道和可行性原则贯穿于德国刑事政策的始终,使其所指导的现代德国刑罚体系呈现总体轻缓化但轻中有重,轻重结合的特征。  相似文献   
332.
刑事见证制度是保证国家公诉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之关键,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见证制度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对司法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行为、统一证据标准造成混乱,也对我国的人权保障形成制度障碍。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从见证人的选取、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见证制度的违反后果等方面统一见证制度的程序和实体标准,为证据的可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333.
中国法体系语境下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的产生,既源自违法与犯罪二元化处理机制中临界点的模糊性,又来自行政机关与刑事诉讼机关职权的交叉重叠,而最根本原因乃在于实体法中行政权与刑罚权的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在惩罚严厉程度上的递进关系以及刑罚权对行政管理权(狭义)的保障关系。据此,行刑诉讼交叉案件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行政处罚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二是以行政管理行为(狭义)为诉讼标的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前者的处理应秉持"刑事先行,先刑后行"的规则,后者的处断则应坚持"行政先行,刑事后理"的规则。  相似文献   
334.
媒体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也已经触及到司法领域。因此,怎样把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应用到侦查过程中来,为侦查活动服务,促进侦查活动的公开、公正,这对侦查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35.
我国现行《刑法》对赌博犯罪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因此,要在研究传统赌博犯罪的基础上,分析现行《刑法》规制赌博犯罪存在的问题和赌博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并结合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构建赌博犯罪的刑罚体系进行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336.
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公司属于刑法上的单位主体。经公司人格否定评价后的一人公司仅就特定事项在公司法上丧失公司人格,但仍具备成立单位主体的前提。如果因为犯罪行为而构成特定事项上的人格否定,则不能成为单位主体。经“单位主体否定”评价后的一人公司若属于有组织犯罪,应追究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37.
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对商业秘密基本上形成了以民法保护为主、刑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格局,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有一些争议和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不应当包括过失,“重大损失”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刑罚设置应当增加资格刑,罚金刑应优先,要明确罚金数额。  相似文献   
338.
虽然我国犯罪论构成的主要要素能够在德日的犯罪论构成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部分,但是由于我国与德日的犯罪论构成要素的角色定位不同,因此形成了构造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导致内容相同的犯罪论构成要素在整个犯罪论体系中的作用方式出现差异,使我国与德日的犯罪论构成表现出入罪功能与出罪功能的不同。  相似文献   
339.
毁林案件在社会转型期呈多发趋势,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刑事勘验技术在侦破毁林案件中有着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具体运用时要注意掌握方法和技巧。  相似文献   
340.
司法审查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大结构性缺陷,基于对审前程序中侦控权力运行的制约、为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方向之一;审前司法审查的效力范围应当限定为有关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和审查起诉行为;司法审查之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我国人民检察院并不能担当司法审查之职能;司法审查方式可采取事先司法授权和事后司法救济的结合;其具体程序可按照司法授权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和公诉审查程序分别设计;此外,为实现人权保障和犯罪追究的协调统一,司法审查相应例外规则的确立也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