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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基于人工神经网络和粒子群优化算法的宏观经济预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经济问题分析的复杂性以及人工神经网络在解决非线性问题表现出来的优势,本文建立了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通过对国内生产总值与其影响因素之间关系的分析来对未来经济形势进行预测。在建模的过程中利用粒子群优化算法优化神经网络模型的权值和阈值。通过对有关样本数据进行计算,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说明文中提出的方法比较可行。 相似文献
402.
易月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2):125-128
随着无线传感器在诸多领域的广泛应用,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针对无线传感器网络存在节点的计算能力以及存储的空间和能量资源有限的缺点,本文提出基于博弈算法的无线传感器网络安全研究。首先,对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在网络运行时存在的安全性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其次,本文对博弈算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建立了主动防御模型,针对恶意节点入侵制定了相应的防御机制,最后以实验仿真的形式产生对不同模型以及网络拓扑结构下各种指标数值的结果,验证了采用博弈算法对无线传感器网络安全性进行分析和预测的有效性及实用性。 相似文献
403.
算法在不断提高人类生产、生活和治理效率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困扰,一些负面影响甚至被归咎于算法。其实,算法并非在当下突然产生,而是一份社会历史遗产。在算法的演进中,古典算法和传统算法都曾给社会带来困扰,最终还是社会力量主导了算法发展的方向,让算法回到了以人为本的向善。算法只是提高效率的工具,为市场立规,可运用算法向善;为企业谋发展,并非与算法向善相抵触。 相似文献
404.
随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据型经营者向深度演进,互联网平台逐步显现出既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的正外部性,也可能具有阻碍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负外部性,最典型的负外部性莫过于垄断。当前,互联网平台衍生了以算法合谋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利用数据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等新型数据垄断形式,给我国反垄断规制带来了诸多困扰。尽管我国对反垄断做了较多努力并修订了《反垄断法》,但是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机制仍有待完善,要探索多维的反垄断治理机制:在治理原则上,应当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在治理路径上,需要从政府规制向多元治理(企业自治、政府规制与社会监督)转变,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405.
在数字政府时代,算法与公共行政的深度融合推动“算法行政”的兴起与发展,有必要对算法行政的理论内涵、实践路径等展开研究。在形成逻辑上,基于“技术-行政”互融的理论模型,算法以社会计算的方式赋能行政模式转型,在提升绩效价值的同时,亦产生程序价值贬损的负效应,并带来权威转移、依据变化以及过程改变等实质影响。有鉴于此,需要划分不同类型算法行政的人机关系,形成“以人为本”的算法监督。同时,立足于治理意蕴以确立“算法治理”与“治理算法”的双层结构。为进一步促进算法行政的法治化实践,则需要剖析其运转要素和运行机制,并从代码透明、正当控制、程序正义、平台组织、数据治理、数字化行政行为等方面来构建算法行政的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406.
可解释性决策意味着公共决策需要建立在可被阐明、质疑以及辩护的理由之上,构成了保障民主生活的重要技术方案。近年来崛起的算法决策具有高度的不可解释性,存在理由解释不能、目的解释不能以及逻辑解释不能等问题。算法决策的不可解释性导致了决策结果由“可质疑、可辩护”到“绝对正确”,决策依据从“普遍共识”到“单一意志”,决策机制从“重程序、轻实体”到“重实体、轻程序”,民众身份从“决策主体”到“决策客体”,决策结构从“双向制衡”到“单向控制”的转变,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再造了算法威权。算法威权的化解有赖于深入的权利保障工作与权力制约工作,通过增进个体在算法决策机制中的对抗力量和对抗机会,强化对算法决策权的约束机制,复原人的社会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407.
408.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应运而生,经营者依托平台、算法和数据对从业人员的劳动时间、劳动方式、劳动绩效进行精细化管理,进而塑造了一种新型的劳动管理模式。“数字控制”下劳动秩序一方面展现了数字时代经营管理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足和算法权力的过度扩张等隐患,其通过对劳动价格和订单价格的微粒式和个体化调整引发了新的市场竞争担忧。从竞争法的视角出发,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市场秩序,调整和优化“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应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来规范平台运营,引导“数字控制”走向理性化发展;抵制价格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持市场的有效竞争,以保持数字经济行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起一套有效的价格反垄断机制,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相似文献
409.
算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干预或者给付行政场景。算法给行政带来了正向效益,也可能造成法治价值的失序。在规范算法方面,存在着治理工具论和权力控制论两种学说。治理工具论从法的外部视角出发,将算法作为法律的作用媒介,侧重于对算法本身的技术规制。权力控制论从法的内部视角出发,认为法律对算法的研究应穿透至算法背后的算法权力。在行政法体系内讨论算法,应在依法行政原理的支配下,通过明确算法的行政法属性实现对算法行政权的控制。算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可被纳入行政规定的范围,若涉及外部性权利义务的分配,则算法属于法规命令。作为行政规定的算法应当以全面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可以将对算法的合法性审查嵌入到现有的审查机制中,从制定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确保算法的合法性。只有从算法行政回归依法行政,才能找到合适的权力制约路径,从而实现数字时代行政法教义学体系的持续与稳定。 相似文献
410.
针对市县两级公安人脸识别系统协同应用需求,提出了多算法人脸大数据平台的总体架构,设计并完成了平台各项组成系统,解决了不同厂家算法不兼容、敏感数据传输等问题,实现了在市县两级公安信息网和公安视频专网进行数据安全同步,以及全区域的动态布控、静态检索,轨迹分析等应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