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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规制体现了风险社会对于安全刑法的期待,而对于该罪行为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实害结果"的责任认定。鉴于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有必要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采取适用可反驳的刑事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292.
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探析——以宪政哲学与公法精神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例原则不是凭空而来的,其产生、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文化传统背景。作为一个公法上的原则,由于其探讨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宪政哲学乃至公法哲学的基础,因此,比例原则是立基于宪政基础之上的。此外,在现代公法体系中,法治原则、宪政思想的确立及人性尊严、基本权利保护的确立,成为现代公法精神的载体,是公法追求的内在价值,这些也为比例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精神基础。 相似文献
293.
街头官僚理论是近些年公共行政学理论的一个前沿领域.处于公共政策执行末梢环节的"街头官僚"生存于公共政策执行资源稀缺和公共服务弹性需求的夹缝之中,出现绩效目标异化,表现出典型的行动逻辑--激励不足、规则依赖、选择行为、一线弃权和理性逐利,在公共利益权威分配的过程中产生偏差.矫正街头官僚政策执行偏差的主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政策执行机构的内部改革,政策执行直接主体的自我优化,政策执行间接主体(目标团体)的问责监督. 相似文献
29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所经历的曲折和失误,借鉴其他国家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步的需要,初步形成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国内政治风波的严峻考验,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需要,正式形成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继续发展了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 相似文献
295.
略论非法源性行政规范文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晓年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13(6):18-22
非法源性行政规范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从事管理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规章与制度。目前我国法学界就非法源性行政规范文件撰文甚缺 ,故 ,拟就非法源性行政规范文件的特征、作用、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规范非法源性行政规范文件略作阐释 相似文献
296.
反思被迫行为之借鉴意义--与李立众先生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不应与我国刑法中胁从犯相提并论,胁从犯已将被迫行为排除在外,在被迫行为场合下,行为人并未失去意志自由,只是受到一定的抑制,被迫行为不应与不可抗力混同.被迫行为对于中国刑法来说,并不陌生,它是中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题中之义,故而不存在借鉴与移植问题. 相似文献
297.
杨文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3(4):72-76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人们习惯于从立法之实然对教唆犯进行研究,使得对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仅限制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从本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规定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也成立教唆犯未遂,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对于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应囿于立法之实然规定,应该站在应然高度对教唆犯予以定位。 相似文献
298.
现代和谐法治社会结构、有机运转探析——以法社会学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社会学视角下,社会角色应是法律的定位。因为社会角色有着法的核心构造,是人的社会化的责任承担,是角色主体的法律人格,是构成法治社会有机运转的法治细胞;社会角色是法治社会为每个人提供的无限发展空间,角色主体的自我认知是法治社会有机运转的核心。 相似文献
299.
传统思路认为,研究间接正犯,应当先从弥补法律漏洞出发证明间接正犯概念之存在,然后证明其正犯性,从而将间接正犯置于“替补”之地位。这是一种颠倒的逻辑,不仅如此,“替补”理论存在之理论基础,共犯极端从属理论本身亦为非科学,因此,传统的研究思路在根本上存在问题,“替补”理论不能证明间接正犯之存在。尽管如此,它对于开辟研究间接正犯之正确的思维却颇具启发意义,从而可以逆推出,共犯概念与间接正犯概念应当具有共同的理论渊源——正犯理论。正是正犯的界限出了问题,才派生出间接正犯和共犯概念。因此,从正犯概念检讨, 才是探明间接正犯之正犯性存在的根本思路。 相似文献
300.
论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曾祥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17(1):52-56
行政立法的名称和概念相当繁杂,争议颇多。“行政立法”的名称应当得到肯定。最狭义的形式意义的行政立法概念是行政法学研究应当采用的概念,它在外延上排除了权力机关所立的行政法律、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解释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提案。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双重性质,对其性质的研究不能仅仅从应然或者实然出发,应当既把应然和实然区别开来,又结合起来。不应以观点裁剪事实,走向片面和极端,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既有整体认识,又要具体分析。行政立法研究的目标不是否定或抬高,而是完善、规范和控制行政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