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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19(4):58-62
程序正义是程序尤其是司法程序设计和运作中所应体现的正当性,它具有不同于实体正义的独立价值。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点和深层内涵不在于程序本身,而在于个人的权利。通过程序设计以权利制约权力乃是程序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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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翘楚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5):45-49
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的前置治安审核被取消后,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出现了新情况。这要求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要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并转变管理方式,创新外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采取计分考核、星级管理、黄牌警告、从业人员“准入制”等工作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娱乐服务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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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知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5):27-30
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至关重要。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一些执法违法情况。要加强公安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只有从内到外加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才能使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真正走向法制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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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领导干部考核是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领导干部考核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真实;要以“政治家、教育 家”为基本要求,科学设计考核内容;要健全和完善高校领导干部考核制度;要科学合理地使用考核结果。在此基础上,才有利于 识人用人,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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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治安检查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红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2):53-56
自我国公安机关成立并开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能之时起,检查就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基本方法,被公安机关广泛使用。治安检查主要包括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检查、安全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检查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是一种日常的管理活动,安全检查是指对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的一种检查活动。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治安检查权,但在操作上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实践中运用治安检查权的混乱,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有发生。因此,正确行使治安检查权,一要明确治安检查权的法律性质;二要能正确区分、理解治安检查权与刑事检查权的不同点;三要注意治安检查不当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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