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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首作为一项刑法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1997年刑法在总结多年来自首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自首的规定。司法实践证明 ,自首制度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稳、准、狠地打击各种犯罪 ,把当前的“严打”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每一个法律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工作者都应该正确地理解、把握和适用自首这一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徐俊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6-28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否具有证据价值,我国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无论是国外法律,还是我国刑诉法的相关理论,都肯定了其证据的价值在于:一、从定案的角度,只有同案人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从补充证据的角度,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在任何情意下都具有相应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2):28-34
处于被司法机关审查状态的公民 ,可以自主地选择说话或不说话的方式表达其意志。沉默的表示应当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与司法机关合作 ,将正常行使沉默权纳入抗拒的范畴是不妥的。我国“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传统政策应当修正为 :“坦白应当从宽 ,沉默受到保护 ,抗拒必须从严”。正确意义上的“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在保护人权的同时 ,必须强化国家的司法权 ,根据我国的国情 ,对沉默权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当前 ,应当审慎地对刑诉法第93条进行修改 ,明确规定沉默权只能有限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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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剑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45-49
共犯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相互印证,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能否定案是目前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内涵人手,论证该条中的"被告人供述"仅指证明对象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共犯被告人供述是该条所说的"其他证据",符合补强证据的要求,共犯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的情形下能够定案,而且这也是各国的立法通例. 相似文献
15.
口供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各国司法界所重视。然而,获取口供的过程常常与"保护人权"这一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相冲突,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从公安院校的教育入手,就学员们对于"人权"、"刑讯逼供"认识的形成原因以及如何进行保护人权、遏制刑讯逼供教育进行探讨,以求使未来的执法人员从根本上树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意识,自觉维护和推动人类文明。 相似文献
16.
李涛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4):70-73
我国现行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但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 ,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是一种与社会文明、进步相悖的行为。对策 :1 建构以“正当程序”为核心的现代诉讼观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改革理念 ;2 实现程序法定 ;3 提高公安司法干部队伍的素质 ;4 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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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蔚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47-55
有关刑讯逼供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而且,在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中,为研究者所广泛称道的警察作证制度、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权、沉默权、举证责任倒置等相关举措已经纳入“试验田”向实务部门推行。但实证调查显示,“书面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存在较大的隔阂。现有学术研究偏向“口供虚无主义”的休克疗法该为此负责。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应当立足法治的本土资源,构建现实语境下警察讯问的权力监督体系,改进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创造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条件,促成实务部门的执法规范化,达致控辩双方的平衡共赢局面。 相似文献
18.
王彦鹤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23-24
近年来,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手法更为高明,心理准备更加充分,反侦查能力日渐提高,出现翻供的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翻供的面更广、程度加深。遏制和制服翻供成为当前反贪查案工作的难点。因此,全面分析掌握翻供原因,做好预防工作,采取有效对策,对制服犯罪嫌疑人,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9.
在中国传统侦查中,“讯”与“供”构成一对相反相成的共同体,传统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参与其间,在不断的互动中完成传统侦查的中心任务——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捕获犯罪嫌疑人。传统侦查奉行“有罪推定”、“无供不录罪”,对“供”的高度关注使得“讯”获得了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动辄遭侦查人员的拷讯,刑讯制度渐臻发达。中国传统法律规定了拷讯的对象、使用条件和具体运作,并且也规定了对违制拷讯行为的惩戒机制,但并没有阻却传统侦查实践中肆虐的违制拷讯。 相似文献
20.
庭外供述笔录的非自愿性推定原则 --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一种立法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被告人的庭外供述笔录,也就是侦查人员在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获取的有罪供述笔录,由于讯问过程的秘密性、封闭性和天然强制性,因此应一律被推定为非自愿的言辞证据.除非检控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自愿性,否则,庭外供述笔录应一律被推定为非法的和不可采的证据,刑事法庭既不得准许检控方在法庭上提出该类证据,更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经过这种证明责任倒置的技术性改革,侦查人员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的问题就可以转化成为庭外供述笔录是否具有自愿性和可采性的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