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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心理成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现象的心理原因主要在于一些警察存在的认知偏差、情绪控制能力差、办案能力差、心理健康状况不佳及自我意识上的偏差。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心理对策包括建立符合警察职业特点的教育训练模式 ,落实警察招收中的心理选拔环节 ,加强教育训练的针对性 ,以全面提高警察队伍的办案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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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巍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52-53
因涉嫌一般聚众斗殴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由聚众斗殴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行 ,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 ,从而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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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白补强规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吴海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1):71-78
被告人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然而法律规定失之于粗疏,司法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对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补强证据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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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功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56-59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人权 ,而且妨碍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 ,危害很大。由于种种原因 ,刑讯逼供仍大量存在 ,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预防并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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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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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已成为学界关注和探讨的焦点问题。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但在本罪的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犯罪客体考虑,刑讯逼供罪有其独特的犯罪特质,目前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欠妥当,应归属于渎职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当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做出更科学的界定。在立法上,应将本罪设置为情节犯,对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的处罚,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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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娟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2):59-61
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屡禁不止的现象,它有历史、政治、立法、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本文提出了完善立法、提高干警素质、改进技术设备、严格执法力度等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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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坚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4):1-4,10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主要是指准自首和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非典型自首与一般自首存在一定差异,属于立法中拟制。对准自首范围的把握,应从立法本意出发,缩限解释"强制措施"与"正在服刑"的含义。应合理解释准自首交代余罪的性质,同种数罪在技术操作上可纳入余罪范畴。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应注意与立功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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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森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3):43-47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口供可划分为庭外供述和庭上供述,就审判阶段而言,庭外供述必须转化为庭上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即使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仍需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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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雁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6):17-19
"零口供规则"的初稿中最核心的内容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提出".几经修改后的<规则>与初稿最大的区别在于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不再允许其保持沉默,原来的绝对"零口供"演变成了现在的相对"零口供"."零口供规则"的意义体现在它对我国司法制度提出了预警,使人们再次正视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以及阻却这一弊端的迫切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