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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完善,应当以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为基础。答辩所反映的被告与对方当事人、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是答辩制度的本质所在。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应以答辩方式、答辩内容、不答辩的法律后果、答辩的救济程序等具体内容的完备为核心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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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根据的分析入手来探讨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的合理性问题。本文作者认为 ,在立法上应消除对加重结果既包含故意又包含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类型 ,同时合理确定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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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忠玖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56-59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在客观结构方面,必须具备类型地有导致加重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的基本犯罪行为(实行行为),并产生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加重结果;在罪过结构方面,基本犯只能是故意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持过失;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考察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是否存在高度的危险关联以及基本行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是否起到实质的、决定性的作用;就加重处罚的根据,危险性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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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3):68-71
侦查假说,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思维过程。侦查假说系统建构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案件能否侦破,犯罪分子能否最终被绳之于法。将侦查假说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论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发现其具有多元性、层次性和动态开放性的特点。同时,只有对其正确的认识,才能增强广大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侦查假说系统的认同度,并提高侦查假说的建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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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4):97-101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法益侵害性,而且也要把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考虑在内。通说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不仅自相矛盾而且还造成诸多理论上的困惑。而通过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根据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威胁为基础进行客观判断,而不能考虑任何主观因素。坚持行为社会危害性判断的客观性,意义重大。在理论上可以合理地解决这种矛盾和困惑。同时,其实践意义是可以保障人权,避免犯罪认定的扩大化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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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莹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4):89-91
在实践中,继续盘问被公安机关广泛运用,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种执法手段,为查处各类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法理上看,继续盘问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就必然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1、被继续盘问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2、继续盘问时间应当折抵其他处罚。而继续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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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其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5):1-6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些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以致在刑法理论研究中或是在司法适用上,出现了不同意见,严重影响了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和正确量刑。因此,对这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性质的认定进行研究,对完善刑事立法、准确司法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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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5):20-27
信赖原则是一项体现着时代精神的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过失犯理论发展的结果。信赖原则适用于"数人参与活动,并对危险防止具有协力分担义务"的场合,它的适用应当受到社会相当性观念的限制。我国应确立这一原则,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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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善意取得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学者对之探讨却并不多,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有予以探讨的必要。质权的善意取得有助于维护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并有助于实现质权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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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104-105
《民法通则》发布以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在不断增多。这就要求对侵害名誉权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包括侵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赔偿数额、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进行探讨和研究。下面就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