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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天津市总工会研究室课题组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1(2):2-6
劳动关系是工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载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彰显其维权实力、智慧与艺术的舞台.在处置劳动冲突过程中,工会应遵循判明性质、准确定位、依法有序、合理适度的原则,施展好自己的作为,同时,还需要党和国家赋予工会以更多的资源与手段. 相似文献
182.
刘启立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5(5):21-24
职务犯罪轻刑化成为普遍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职务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立案起点高,自首适用标准宽泛,缓、免刑率高及刑罚执行不严格.这一现象成因包括对该类犯罪的认识不到位、官本位文化的影响、因取证难使得自首情节适用率高、审判人员被干扰及枉法裁判、执行阶段标准控制不严等.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路径要强化对职务犯罪立案及侦查过程的监督、强化用量刑建议权对审判的监督、落实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及加强对刑罚执行阶段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183.
我国上市公司偏好于股权融资,这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治理机制以及社会经济事业产生负面影响。控股股东义利观的倒置会造成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恶化,管理机构义利观模糊状态下的监管失位则会导致资本市场的不健康发展及公众利益受损.原因就在于股权分置。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价值理念的冲突是股权融资偏好形成并发展的内生因素,而政府习惯性干预市场的思维方式则是外生因素。只有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及政府经济伦理意识并完善以职业经理人市场和监管制度为代表的制度安排,才能改变股权融资偏好状况。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84.
秦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5):51-53
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出台后,监视居住制度开始承担着独立的刑事诉讼功能。新法对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既健全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也为侦查部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提供了依据。然而,新法仍缺乏对于被执行人权利的救济和第三人权利的保障,致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极易造成监视居住执行时的错位。因此,应构建独立的监视居住平台,赋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权,加强检察系统内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体化建设。 相似文献
185.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86.
马骏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6):55-59
人大代表职务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尽管对一定的法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人大代表职务行为的合法化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行为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以及主观条件。人大代表职务行为与律师辩护行为、控告、举报行为之间既存在着相同点,又有着明显差异。 相似文献
187.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适用刑法对过失犯予以处罚,虽然在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学说,然而均缺乏从过失犯整体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思考。本文认为,过失犯的注意义务之未规定属于立法者未能详尽地描述出的犯罪行为构成要素,这样,根据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还无法推断行为的违法性,还必须由法官对注意义务作出必要的补充判断,因此其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属于开放性的。分析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是对过失犯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有利于我们明确过失犯的类型性意义,以提倡法官对超出立法技术限度的注意义务进行补充。过失犯注意义务之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对之应该采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188.
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9.
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我国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下,检察权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常常受到阻碍和干涉,因而困难重重。我国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使检察权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 相似文献
190.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正式确立了检察制度。为了保证检察厅能公正执法,清政府于宣统二年(1910年)颁行《法官分发章程》,制定了检察官任职地域回避制度,不再坚持本省本管籍回避之旧制。尽管《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未能以法律的形式正式颁行,但其规定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履职过程中的检察官回避制度,比较科学地设置了检察官回避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