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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李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4):58-64
刑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界定,司法缺乏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质标准,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的疑难。为此,应将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三个特征围绕着非法控制特征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内采用非法手段控制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对外针对不特定的人或多数的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获取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402.
王华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4):67-69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侵害,一般情形下应给予赔偿.但对于行政机关以违法方式拆除违章建筑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应否给予补偿或赔偿,从表象观之,似无探讨之必要,但若从严格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审视,即使不予赔偿也可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403.
江宜怀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2):5-12
“关、拔、提、摆、拆”等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因其具有发案率高,涉及面广,危害大,实践中对其对列车行车安全的危害程度的认定极为复杂、困难等特点,而被称为铁路“五类典型案件”。分析、比较外国刑法和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体系本身的疏漏、法律规范的不明确、理论上的误读是造成实践中对“五类典型案件”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判别标准失当的重要原因。“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案件,如果判定其行为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自然应按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进行认定;即使没有或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造成线路的毁坏和危及铁路设施附近或周围地区的行人安全,造成紧急停车、中断行车等严重后果,同样是判别“关、拔、提、摆、拆”危及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404.
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亟需进行类型化的精细研究。就食品安全、产品安全等具体领域的监管而言,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广泛存在并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具有助长裁量随意、运动式执法等潜在风险。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适用条件、程序设置及法律救济等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405.
406.
李艳松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
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但由于缺乏详细的配套规则,在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运用上,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给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办案人员带来极大困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细化与完善,不仅有助于检察人员正确运用程序设计,确保案件质量,更有利于充分发挥规则效用,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407.
姚万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29-33
我国金融融资较高的准入条件,迫使众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正规融资渠道,从而走向民间融资道路。但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促使金融融资案件频发,尤其动辄入罪的高风险使民间企业生存空间越发窄小。针对我国刑法条文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威慑,有必要在理论路径中对诸多疑难点解释清晰,真正区分出民间合法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408.
杨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96-99
善意例外作为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限制之一,主要是指警察在善意地相信他们的行为符合现存法律,并且他们的这种相信是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不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尚未建立善意例外规则,通过对于美国善意例外规则发展历程的介绍,以及对于善意例外的理论依据、存在价值、现存的制度缺陷的分析,对于我国进一步确立善意例外规则,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09.
新刑诉的修改为公诉庭前准备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检察机关面临着量刑建议、非法证据排除、庭前预备会议和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挑战,传统的公诉庭前准备工作不足以满足新刑诉法的要求。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重定罪、轻量刑的理念依然存在,非法取证现象虽然大为减少,但证据瑕疵现象较为普遍,庭前预备会议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显现,证人出庭难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公诉庭前准备工作必须做好重视量刑公诉准备,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认真补正瑕疵证据,灵活应对庭前会议,积极建构证人出庭的配套机制等方面工作,以达到新刑诉法对公诉人出庭履职的要求。 相似文献
410.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应该遵循的基本证据规则.该规则以追求真实、保障人权和排除违法为理论基础,具有促进讯问合法化和维护审判制度良性运作的功利价值.我国法律从文本上看已有成型的自白任意性规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对该规则的背离现象,刑讯逼供和非法取供仍时有发生.欲改变此种状况,观念的变革是首要条件,自白任意的程序保障是控制手段,排除规则的完善是救济途径.只有在这三方面下手,才能促进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