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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文录 《河北法学》2006,24(4):152-155
裁判文书与法律文化、司法理念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裁判文书可以集中反映司法理念,而司法理念对裁判文书又具有制约和能动作用.如何将现代司法理念根植于民心,是当前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弘扬和宣传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02.
试论法官同质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晓彬 《现代法学》2000,22(4):99-101
法官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条件之一。实现法官同质化对于保障法律精神的实现 ,法律的高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应从坚持司法相对独立入手 ,通过建立严格统一的法官培养程序推进我国法官同质化进程。  相似文献   
103.
栗峥 《法学研究》2007,29(5):49-65
“真实”本身具有多元解释,是一个不可能得到精确认定的模糊概念。“事实”必须为法官所确立,是一种个性思维过程后的结论,可称为“法官真实”。从模糊理论与心证演变模式的三个阶段的视角看,自由心证的实质是模糊心证。司法证明必须容忍甚至鼓励富有极大模糊性的日常生活语言以描绘案件事实。模糊理论为司法证明科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视角与方法,扩展了研究者理性选择的空间,做出了不同于既有法学语境的诠释,试图形成一个能够科学描述和处理司法证明模糊性的概念体系和方法论框架,以突破摇摆于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困惑。  相似文献   
104.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制度不是某种诉讼模式的应有之意,也不是某个诉讼原则的当然内容。相反,它是民事诉讼价值追求多元化的体现,是各种看似对立的原则、模式、权利(权力)之间平衡与融合的结果。只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放弃对绝对“中心”的诉求,我们才能真正全面地理解法官释明制度的实质。  相似文献   
105.
法官释明权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针对辩论主义的弊端而构建的制度。我国应在改革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同时,在满足司法权威性和实体公正性的目标下,构建法官释明权。另本文还探析了法官释明权在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运作。  相似文献   
106.
郑克法律思想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郑克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其著作《折狱龟鉴》中。法官的品德与才能、诉讼审判的经验与技巧是其法律思想的两个重要方面。郑克认为 ,法官既要有仁恕矜谨、勇于为义、尽心不苟的品德 ,又要具备明辨深察、博闻广见、妥善处事的才能。而且 ,从诉讼、侦查、审理到判决都有经验可供后人借鉴。  相似文献   
107.
关于法官依常理断案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慈 《桂海论丛》2008,24(3):81-83
常理客观地存在于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法官依常理断案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削减法官对事实认识的局限。然而,由于社会公众的不理解以及法官法律论证能力的欠缺,法官依常理断案时常陷入困境。法官依常理断案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完全任意的,应当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一些具体的制度与规则,尽量将法官依常理断案的副作用降低到不影响裁判的正当性、准确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108.
知识在职业群体的界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对特定群体的知识结构的分析 ,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群体生活于其间的社会和制度的特性 ,也可以使我们深刻的理解群体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研究中国古代刑官知识结构和籍此探索刑官文化在现代延传的一般性前提。探寻刑官的知识结构 ,可以从三个角度出发 :其一是刑官任官前的一般知识储备 ,这可以从科举考试的科目及内容出发 ;其二是刑官行使职权所需要的专业性知识 ,这可以从国家对各级刑官制度化的选任和考课的基本要求来分析 ;其三是刑官总体的知识取向 ,这可以从国家和刑官本人如何消解司法风险来分析。研究结果提醒我们 ,强调法律人的道德责任以及加大司法风险的程度 ,并不必然有利于职业群体的形成 ,甚至可能成为我们从知识的专门性出发所进行的专业化努力的障碍。  相似文献   
109.
死刑案件统一由最高院行使复核权,死刑的适用和实际执行数量必然将会减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死刑限制适用的重大刑事政策制度的推进。“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我们常常可看到媒体这种“大快人心”的“舆论审判”报道。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法院无疑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来自借意“民声”的媒体“舆论审判”的压力。如何去化解这种种压力,平衡科学理性的死刑限制适用的新刑事政策与激情的“舆论审判”间的冲突,无疑将十分考验法院刑事审判胆魄和智慧。  相似文献   
110.
王申 《法律科学》2008,26(2):3-12
法官的产生是由统治者(国王)渡让权力的结果。法官自设立之时起,就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由于各民族的特点不同,法官产生的路径是不一样的:既有从全社会中民主选举产生的,也有仅从贵族中民主选举产生的。早期的法官其实并非“官”,其在社会上的地位甚至排不上官僚的序列;早期的法官也不是由专家来担任的。司法腐败似乎是随司法权的产生而产生的。由选举产生法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腐败;而以任命的方式、以个人品德来产生法官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法官腐败,结果都没能制止司法的腐败。法官职业与其它职业一样,是社会分工和制度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不同的政体性质也决定了法官的形式。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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