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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杨鹏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4):50-54
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的拘捕措施既要有效地应对多样化的犯罪情势,同时又不能显现出体系设置上平行化、适用上僵硬化、随意化等弊端。在现代主要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中,强制措施的适用要受制于比例原则、法官保留原则、法律控制原则等一系列法治原则,而暗含于这些原则的则是一种对国家权力配置合理性的预设及期待。这种权力配置的图景往往反映在其追诉犯罪的程序构造上。 相似文献
162.
欧科良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
警察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和警察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主要包括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职业监督等方面。加快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 相似文献
163.
储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4):42-43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没有区别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没有根据不同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机关担负的不同职责而分别设定不同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尽责即合法、未尽责即违法”的判断模式既不能适应审判实践活动的需要,亦与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政府职能转变不相协调,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确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相似文献
164.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思维方法。对于保障法律适用的合法性而言,法律推理起着思维工具的作用。研究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为司法过程的科学性提供理论性支持,从而大大推进中国司法改革进程。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对待法律推理的作用和不足,通过制度方面的加强,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推理对法治进程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65.
与德国相比,中国的民事司法在裁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自从2002年1月1日改革以来,不断推陈出新,日新月异。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制订与革新方面则显得过于谨慎与犹豫,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也仅仅囿于改革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的范围。无论从法官总数的设定、法官独立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还是从法院执行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乃至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解与调解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等方面看,德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66.
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官释明权的功能已从救济弱势当事人演进到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避免突袭裁判的不意打击;到现代更发展为以达成共识为目的,促进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共同讨论交流。法官释明权对促进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官释明规范,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7.
邢鹏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98-101
审委会作为中国本土化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司法制度完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尽管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观念的变化,审委会自身的程序运作方面出现了一些缺陷,但审委会的存在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到法官独立,从另一个视角上来分析,其正是中国本土法官独立之程的护航者.对于审委会改革来讲,应当将其置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68.
法官的作用: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成有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5):21-23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两大法系法官的地位和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审视中国法官的地位和作用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法官形象军警化 ;法官管理的公务员化 ;法官构成的非专业化 ;法官与社会的关系亲密化。法官地位的形成对中国法治传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9.
司法的精英化与大众化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领域 ,司法的精英化和大众化两种现象同时并存。它们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 ,并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撑。司法的精英化代表着司法的“职业理性” ,而司法的大众化则体现了“大众理性”在司法中的作用。它们有着不同的适用空间 ,是相反相成、相互补充的。建国以后 ,我国的司法走的是平民化、大众化的道路 ;与此同时 ,又硬性推行一套别具特色的陪审制度。这是对司法的运作原理和陪审制度的法理缺乏理性认知的结果。中国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是走职业化、精英化之路。在基本实现这一目标之后 ,则应该为司法的大众化设定一定的运作空间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陪审团制度。 相似文献
170.
孙洪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42-45
主审法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 ,将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推行。本文认为主审法官制度在其设立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性等诸多方面存在先天不足 ,极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完善主审法官制度的根本措施在于进一步改革现行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