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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从行政违法和犯罪行为之间"质"与"量"的二元关系出发,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取证主体的规范分析入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然而在行、刑衔接中证据材料可直接移送的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几类实物证据。未来的行、刑衔接中为了使证据的移送有序、顺畅,应尽快实现行、刑衔接中证据种类的统一,同时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适用排除规则的标准也应兼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取证、排除规则的双重标准。 相似文献
992.
葛天博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18-22
司法权在法院内部可以分解为立案权、审理权和判决权,以破解法官管理行政化的弊端,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系统的纵向调整既规避走西方三权分立模式,又要兼顾对司法权的监督.科学厘清司法权运行的外部制度,确保回归司法权的国家属性与专一性是司法权配置取得成效的关键. 相似文献
993.
程序对于行政立法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当前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准备、起草、听证、审查审议、公告等阶段。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仍然存在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环节多是按照行政行为的内部程序来操作等问题。为此,应对之加以完善:一是建立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二是完善立法听证程序;三是在审议阶段建立行政立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94.
钟明曦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61-65
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们关注的看守所问题予以回应,条文中十次出现"看守所"。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看守所应当视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所展示的看守所的诉讼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未决羁押的执行职能,二是部分刑罚的执行职能。现行看守所事实上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应当重置看守所管理体制,保证看守所中立。 相似文献
995.
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与动产一样,要求第三人对处分人无处分权“不知且不应知”,还是仅要求“不知”,存在不同看法。从解释论角度,以文义、体系和逻辑、立法、比较法等诸方面解释,都应作与动产善意取得相同解释。德国民法、理论学说不应作为解释依据。从立法论角度,德国标准,排除了“不应知”,不仅保护对登记将信将疑者,而且保护基本不信者甚至完全不信者,违背了信赖保护的本质和意义,并不可取。从我国国情出发,采“不知且不应知”更合理。善意的认定,应由否定第三人善意的权利人举证。要求第三人实际查阅登记簿没有必要,但占有、交付可作为认定是否善意的依据。若登记人与占有人一致,或登记人能现实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即为善意。 相似文献
996.
胡丽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6):40-42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与当今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不协调,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和实践需求.修订<行政诉讼法>时应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赋予法官处理行政纠纷的调解权,使调解活动合法化.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都可以适用调解,界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着重要明确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的类型. 相似文献
997.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已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针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完善刑事立法时应明确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完善对证人权利的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998.
汪倩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2):50-52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我国当前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此相适应,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影响证明标准的因素主要有:诉讼的性质、诉讼的价值构成、诉讼的平衡性.由此决定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民诉而低于刑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可分为"排除合理怀疑"、"清楚而有说服力"和"优势证明"等三种. 相似文献
999.
我国现阶段刑事侦查程序存在一系列的缺陷,既不符合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又与审判构造和诸多诉讼原则相冲突.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引入中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改造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之良策. 相似文献
1000.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弊端,致使当事人搜集证据困难。应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加强民诉证据收集的法律保障,笔者建议尽快制定通过《证据法》,以法律形式完善证据提供的一般法律义务制度;完善当事人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