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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晓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4):74-75
新闻策划严格地说是新闻报道策划,是新闻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新闻实践活动.新闻策划必须要有准确定位,必须优化选择,讲究技巧与策略,目的是为了解决新闻采访中主客观矛盾,达到最佳的新闻报道效果.同时,新闻策划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政策修养、理论修养、新闻修养和深谋远虑的能力.新闻策划定位准确,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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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明文规定保留问题 ,这意味着允许缔约国提出符合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 ;对该公约的强制性条款的保留、模糊的或一般性的保留 ,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对该公约的强制性条款不宜提出保留 ,但可以作出解释性声明 ;对该公约的非强制性条款可以提出保留也可作出解释性声明 ;各国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是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的 ,表明了国际人权保护的特殊性。其他国家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以及反对意见 ,对我国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解释和适用该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 ,都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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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保留构成了法治主义的中心,法律保留强调行政作用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才能执行。法律保留原则发轫于传统行政作用的侵益性,并滥觞于消极行政范围的适用。然而,在积极行政崛起的背景下,传统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与积极行政产生抵牾与冲突,通过组织法依据、实体法依据和遵循程序法行政的阐释,可以寻找破解二者冲突与困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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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4):123-128
"直接适用的法"是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本国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不必经过传统的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对于其究竟属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公法还是私法、实体法还是冲突法、直接调整方法还是间调整方法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揭示"直接适用的法"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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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隆芸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2(2):15-19
死刑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近200多年来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目前在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尚不可行,但部分废止死刑是可能的。本文从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的角度对我国死刑的保留、死刑的废除提出了个人的观点。经过剖析我国现有死刑的立法和适用情况,建议在刑罚问题上,应当更新观念,及时废止不必要的死刑设立,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应当引导社会朝着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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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保留对“校规”的适用边界——从发表论文等与学位“挂钩”谈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社会"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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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19-21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不完全相同,必须把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加以区分。相比较而言,国内民法上公共秩序要比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范围更加广泛。本文结合相关立法,分别从民法的角度和国际私法的角度分析公共秩序的含义,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公共秩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做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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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使人权首要价值地位、强制执行权行使的主体、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得以回归,并确立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使用了科学性的确定法定范围方式。但新条例就私有财产征收和强制执行权的规定有悖于法律保留原则,有必要通过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法来补救这一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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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基本权利保障观念的兴起并日益成为法教义学的重心,制造法外空间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渐失去其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第684号"通过基本权利的解释路径彻底解除了对大学生诉权的限制,加速瓦解了大学校园领域的特别权力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保留原则对该领域的顺利接管,相反,大学自治、特别权力关系与法律保留原则三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更为复杂而有趣的关系。 相似文献
50.
论法律保留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志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6):147-152,157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法律保留是在立法法中规定的。从《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存在三种形式的法律保留,即人大法律保留、特殊法律保留、一般法律保留。一般法律保留应该涵盖给付行政,原因是:第一,有助于法院的司法审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第二,宪法中所未定的剩余权力应归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法律保留完全涵盖给付行政又存在着瑕疵:首先,有可能使公民彻底丧失要求给付的法律依据;其次,有可能影响到行政机关的相对独立地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将前者和对后者的修饰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