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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康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53-60
现行《公司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具有不科学性。《公司法》的核心任务是规范公司参与者的行为,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为公司参与者参与公司事务决策提供最基本的议事规则,以避免或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决策僵局,从而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为公司参与者的行为确定一个边界,以确保公司在有序的经济环境中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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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上市公司收购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新生力量。收购市场的活跃引发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激烈。由于缺少完善的规制反收购的法律规则,我国目标公司的反收购不仅损害了目标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公司收购在公司治理方面有效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介绍英美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当前规制目标公司反收购可采取的措施:(1)确立董事的信义义务;(2)建立控股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3)构筑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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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反对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修正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未作任何规定。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该制度,严格其适用条件,规范其收购请求程序,并采取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来准确评估被收购股份的公正价值,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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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80-82
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存在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外资实施跨国并购时的价值选择与国家法律保护目标企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价值选择之间存在冲突,应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股东诉讼制度"的立法构建,实现在外资并购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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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公司本质特征的"资合性"归纳隐含着对股份公司股东的"同质化"假定,即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人性同质、利益同质的共同特征,可以被简单化为抽象无差异资本的载体。但是,个体间的投资偏好差异的客观存在足以证明了股东的"异质性",以此为视角,可以将股份公司股东简单类别化为单纯型股东与多元化股东、短线型股东与长线型股东、投机型股东与投资型股东、营利型股东与公益型股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