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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既然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那么它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或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存在着关联 ,而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整个活动过程 ,因而交通肇事罪可适用于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 ,特定情形下火车、飞行器引起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322.
Xiang Hai-feng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2)
实施城市“畅通工程”是 2000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重心。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本着以江泽民总书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方针,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已启动了城市“畅通工程”。在实施“畅通工程”过程中还存在着认识的误区,廓清思想认识误区,树立现代化交通管理概念,是解决“畅通工程”的根本方法。 相似文献
323.
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意见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0月—2011年10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件51例。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中,鉴定意见有改变的共计30例(58.82%),其中伤残等级提高8例,伤残等级降低22例。按鉴定意见改变原因分,鉴定人评定时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理解差异8例,鉴定人自由裁量差异10例,鉴定人对某些精神症状的认识差异2例,鉴定时间差异10例。结论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减少鉴定人个体差异引起的鉴定意见改变,正确理解条款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324.
325.
应当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黄鹂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80-82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的容纳限度,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将之确定为新的罪名。 相似文献
326.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进行处罚,但相关规定却违反了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学说分歧为我们全面理解和分析相关规定提供了诸多视角,但也难免存在疏漏。事实上,只有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认清并正确认定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为适用该司法解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27.
范洪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2):38-41
雨天条件下,高速公路的行车条件受到限制,道路、天气、人为等因素造成交通事故多发。雨天交通事故的防范应切实做好日常准备工作,抓好安全教育,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工作,构建完善的应急措施体系。 相似文献
328.
管满泉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68-7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有以下问题应予以重新认识: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不可诉讼的行为来对待是不妥的,应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在赔偿问题上,应提高死亡补偿标准,增加死亡补偿年限以及伤残者生活补助标准;应将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与死亡补偿费分开计算;应加强事故处理人员的现场意识、证据意识。 相似文献
329.
对交通肇事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包括:对道路交通肇事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受行政干预、说情风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科学办案能力较弱;交通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薄弱。对此应采取修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有关条款;加强领导、改变观念;强化素质,提高基础办案质量;公检法互相监督,协同办案;加强社会监督和权力监督等对策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3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弊端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居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80-8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存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是延长了事故处理过程 ;二是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陷入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事故责任认定与重新认定、甚至行政诉讼工作之中 ;三是严重影响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 ,不利于打击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四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使之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五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资源本身也是一种浪费。应当删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