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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起涉外船舶代理侵权纠纷案的评析 ,探讨了承运人的识别、连环租船合同下租金与运费的关系 ,租约下的提单签发权等法无明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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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骗逃铁路运费的行为,是指以铁路运输合同的“合法形式”为掩护,匿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数量,以相对较低的货物运价号替代相对较高的运价号或者以相对较少的重量(数量)替代实际承运的重量(数量),甚至以重复使用货票隐瞒货物运输真实情况等为手段,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对价,致使铁路所付出的劳务本应得到的财产性利益不能依法实现,具有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界限模糊的行为。从目前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共有十几种骗逃铁路运费的方法、手段。最为常见的是匿报货物品名少支付运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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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航次租船合同的适用法律 ,合同订立形式 ,适航 ,绕航 ,运费支付 ,合同解除等问题做了浅析 ,并对《海商法》中某些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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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10月12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腾邦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保险单号为COPSZ070054,保险期限1年,自双方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第2日零时开始,1年内有效,预计年度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亿元。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条件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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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运商品销售中,运费的代垫主体不同业务处理会有差别。如果是批发企业代垫运费,就是一般的异地商品销售下的运费代垫;如果是供货单位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构成了批发企业的一项应付账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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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鹃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5万元的裘皮大衣,物流公司在托运途中不慎丢失。因为没有办理保价,物流公司仅愿意按照运费的10倍进行赔偿。在多次和物流公司交涉未果后,杜鹃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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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业的兴盛必然以良好市场法制环境为依托和动力“物流”作为一个行业存在已有很长时问,早先的物流概念还停留在简单的运输和仓储上,物流企业的利润来源只是运费和仓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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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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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半年前,我厂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一台价值5万元的设备回家,双方为此签订了托运单。其中约定:“托运人必须为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或委托物流公司办理保险,托运人既未自行办理保险又未委托物流公司代办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物流公司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双倍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