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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问题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由于哄抬价格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中国现行法律制裁措施对它遏制效果不显,且它又具备着当罚性,故该文认为哄抬价格行为存在入罪依据,完全应当予以入罪化处理。为此,该文比照现行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法条设置就哄抬价格行为入罪化的具体模式展开设计,根据拟设的法条剖析了哄抬价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对其具体司法认定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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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坤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3):88-90
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各国法律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标底是商业秘密的属性常常被忽视。我国为标底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保护,通过保护标底不受侵犯,来有效地规范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法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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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排名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商家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属商标的使用,如果导致相关公众的间接混淆,则构成商标侵权。即使商标侵权难以认定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起到有效的兜底作用。允许商家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从属性,只有在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商家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时候,才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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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63-64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在政府采购法中已经得到了确认,采购人有义务认真遵照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也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严格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增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等手段来强化公开招标的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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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兼对最高法院一条司法解释的批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1):91-97
"黑白合同"是一种交易现象,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异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备案、登记等公示并由双方私下承诺不实际履行.在当事人持不同合同主张权利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纠纷中,究竟以什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应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看相应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最高法院关于"黑白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存在诸多问题,适用过程中可能引起灾难性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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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以福建农村“标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仁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68-71
标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融资行为,广泛流行于我国东南沿海地带,农村地区尤其盛行。一方面,标会具有为农村居民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的双重功能;另一方面,由于管控难度大,标会也容易造成破坏农村金融秩序等不良后果。当前,我国应当尽快设立有关标会的法律规范,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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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一直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地价作为组成房价的重要部分,其上涨状况直接关系到房价的调控效果。针对目前地价不断上涨的状况,国家草拟了《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实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要对当前国有土地出让手段中拍卖和招标的比例进行调整,降低拍卖在土地出让总量中的比例、提高招标的比例,希望通过这一手段起到抑制地价的作用。然而,地价的上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拍卖和招标作为两种出让手段,确实在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对地价的真正影响仍需要检验。同时,考虑到二者在出让过程中公开性上的差异,笔者认为,不能轻易调整二者比例,而是需要经过详细的比较验证过程。本文拟通过比较拍卖、招标两种土地出让方式在对推动地价上涨的效果、出让过程的公开透明度以及对土地价值实现程度的影响程度,分析推动地价上涨的其他原因,进而客观评价拍卖、招标作为出让手段的利弊,同时对当前政策给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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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问题也备受重视。2012年4月,青海各拉丹东等9家药厂生产的13种胶囊剂被检测出铬超标,更令人震惊的是,经媒体曝光这些企业涉嫌用皮革废料制作药用胶囊。“以价定论”的药品招投标制度被认为是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为解决药品采购中的“寻租”问题,我国自2000年起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投标制度,并在2007年出现了以“挂网竞价限价”为主要特点的“广东模式”,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但这种模式仍有其弊端。我们将从博弈论角度分析,利用支付矩阵证明这种模式下,企业为中标压低报价,从而产生压低成本的动因。本文将以广东省为例,研究我国现存药品招投标制度中的利弊,并以数据分析作为依托,说明政府历年的药品招投标价格和企业成本价格之间的关系,并给出完善现存药品招投标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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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锋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这样的竞争性交易方式实现的。但在我国的实际生活、司法实践甚至是立法上都没有很好地区分这两种交易方式,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不利于这两种竞争性交易方式的发展。招标与拍卖的区别,体现在性质、标的、程序的不同上,目前存在滥用招标这一概念和程序的现象,目前已有的涉及招标与拍卖的法律应当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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