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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施 行。自此,中国的专利事业翻开了新的一页。 弹指间,我国专利事业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脚步,已经走过了二十个春秋。这二十年间,中国经历 了加入世贸组织等历史性时刻,中国专利事业也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转变。专利代理机构,作为 我国专利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二十年间,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 2001年开始,我国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脱钩"的体制转型,但是,同其他事物发展过程一样,我国的 专利代理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尚未完全发挥出作为"中介"机构的作用。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如何顺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国际市场的需求,向着更成熟的方向发展,一直是知 识产权界各方人士共同探讨的问题。 在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本刊特邀请我国知识产权界专家,就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建 设、发展等问题撰文,在纪念这个特殊时刻的同时,共同探讨中国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662.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现行《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中都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时,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由被告对原告的指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对"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和在涉及非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公平、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专利法》及《证据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同时也是审判方法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难点问题之一。笔者仅  相似文献   
663.
论遗传资源获取与来源披露对专利授权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昊亮 《法律科学》2009,27(4):89-97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的价值越来越突显出来。在我国最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将遗传资源获取与来源披露同专利授权联系在一起,作为专利授权的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不合理之处。在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立法不够完善,且存在很大分歧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在专利法中规定将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作为专利取得的独立形式要件;将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研发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规定遗传资源提供者与生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分享,使遗传资源的保护与专利制度得到最好的衔接。  相似文献   
664.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受理对发明人Bernard Bilski和Rand Warsaw请求扣.翻联邦巡回法院去年10月的判决的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去年在该案当中的判决改变了方法专利可专利主体的测试条件。最高法院如果对该案作出新的裁判将有可能影响到美国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Bilski在给最高法院的上诉状当中提出了以下两个问题:1)联邦巡回法院坚持认为一种方法必须与特定的机器或设备联系,或者该方法将某一器件转换为另一种形态,才能够具有美国专利法规定下的可专利性,这种认识是否是错误的;2)联邦巡回法院的所谓“设备或转换”测试标准与美国国会关于专利法保护商业方法的目的是否相抵触。  相似文献   
665.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强制许可规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分析了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专利法立法中的演进.评价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我国强制许可制度的规范.认为我国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范目前还存在概念模糊等突出的问题,因而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整合、充实和细化,进一步地实践、磨合和提炼.  相似文献   
666.
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若干问题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利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法》修改后在很多方面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但在强制实施许可申请主体、公共利益的认定、使用费的计算、与《反垄断法》的衔接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667.
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研究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3  
对与植物有关的发明,特别是对植物品种权(或称育种权)的保护,是20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它是农业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商品化的必然结果。植物新品种是指通过育种和各种现代栽培技术而产生的,具有人们所希望特性的农林新品种,如抗旱性、对土地条件的适应性、高产性、花叶或果实有特殊的颜色或味道等,对于提高农林业产量和农林产品质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以之为原料的加工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培育植物新品种不仅需要进行大量投资和科研,还需要数年乃至十余年较长的周期。而新品种在商品化之后,他人却很容易通过购买其种子等繁殖材料进行大量栽培并出售,使育种者的物质和智力投资得不到回报。为了保护育种者的合理经济权利,促进对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以法律手段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权利是一种必然选择。发达国家自20世纪初开始就以专利法或专门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并逐渐形成  相似文献   
668.
陆锦华 《知识产权》2002,12(6):19-23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满足5项条件: 1.在专利权被授予以后;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相似文献   
669.
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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