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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穆丽 《江淮法治》2012,(13):50-50
残疾是指由某种遗传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某种身心残疾或功能丧失,对一个人来说是非常痛苦的事。它不仅给人带来生活、工作中的不便.而且严重困扰着残疾人的心理.做好残疾人心理保健工作。对于帮助残疾人建立自尊、自主、自强意识。最终回归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关部门应帮助残疾人掌握调适不良情绪和心态的方法.  相似文献   
42.
气候变化将导致诸如马尔代夫、图瓦卢等低洼小岛国领土的淹没、人口的跨境迁移、国籍和海洋边界的变化等新问题,动摇民族国家的主权根基,将给国家本身以及国际法带来诸多挑战。国家的建立和延续是不同的法律现象,设立国家的领土要求不一定意味着国家地位的持续也要有领土要求。承认的政治现实将确保这些小岛屿国家地位的存续。在理论层面,失去领土的小岛屿国家有两种可能的继续存在模式:获得新领土;作为一个无领土的国家存在。恢复联合国托管制度也是保留其国家地位的一个可能途径。  相似文献   
43.
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相似文献   
44.
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关乎着商人的“准入、退出制度”,对规范商人从事商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商事通则》的制定为契机,从对国外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立法例考察和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人的商人资格取得与丧失的分析入手,建议在未来《商事通则》中作出对商人消极资格的规定,对商人积极资格取得与丧失按照设立中的商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的分类以条文的形式分别作出规定,以实现商事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45.
继承权恢复制度是和继承权丧失紧密相连的。继承人由于不当行为被剥夺继承资格后,依据继承资格能否恢复分为继承权绝对丧失和继承权相对丧失两种。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继承权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并存的立法模式,并且决定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根据是继承人行为的恶劣程度扣危害性。继承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丧失的继承权能否恢复应该由被继承人决定。  相似文献   
46.
专利侵权救济的实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算定的司法判断。日本在此问题上,通过修法后近二十年的发展,从实体到程序形成了较为妥当的制度架构,并在鼓励创新与抑制侵权方面提供了科学性的评价标准。更为重要的是从理念上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法以"损害填补"为唯一功能的桎梏,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探寻最佳抑制将来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而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在内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统一服务于抑制侵权行为的制度目的。  相似文献   
47.
分期付款之人寿保险,若因保费欠缴而解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好处,世界保险实践以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应以约定与法定两种形式分层建构,我国实践中的约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包括自动垫交条款、减额缴清条款和保单转换条款三种,但均存在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法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则是我国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白,我国保险法宜规定,积存有现金价值之分期付款人寿保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欠缴次期以后之保险费,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该合同宽限期结束后未对现金价值处理作出选择时,保险人应以现金价值趸交保费给予减额缴清保险。  相似文献   
48.
对于死亡赔偿中消极损害的内容,我国学界一般认为有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两种不同的模式,并且这两种模式相互排斥,不能并存。这一看似合理、并有各国立法例支持的认识实际上存在很大问题。事实上,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立法例上所谓的大多国家/地区均采扶养丧失说也只是学说上的一种概括,具体到各个国家/地区,均有所不同,没有必然的参考意义。相反,在我国,继承利益历来受到重视,因而将其与扶养利益分开,同时设立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两个赔偿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兼采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49.
《法庭内外》2009,(10):58-59
法官:两个月前,我母亲去世,我弟弟在收拾遗物时,无意中发现了母亲的遗嘱。其中写明,因我身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决定将其所遗留20万元存款中的15万元交由我继承。我弟弟看后觉得这对他不公平,便模仿母亲笔迹,将遗嘱篡改为由我与他各继承10万元。事后,我对此事产生怀疑,但弟弟却死不认账。后我委托司法鉴定,面对鉴定结论,弟弟才认错,而我已经无法对其谅解。请问:弟弟能否因此丧失继承权?  相似文献   
50.
我国《继承法》自颁行后发展至今,三十多年未曾有过修订,其继承权丧失制度无论从规范内容,还是从立法形式或立法体系上看,存在的缺漏与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愈发明显。从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本着保障遗产继承秩序与遗嘱自由的目的,以我国原有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为基本框架,结合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现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发展趋势,以类型化的方式对继承权丧失事由进一步细化,在摒除原有不甚合理部分时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调整,寻求能与我国本土性相容且最为妥当合理的规范方式对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行补充完善,以保证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一个合理健全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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