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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苏彩霞 《法学研究》2007,29(2):38-52
在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着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字面的、形式的、逻辑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是对形式的刑法解释论的扬弃,它不仅与刑法规范的特点、结构、内容相一致,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且满足了我国刑事法治目标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体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点,具有优越的合理性。我国刑法应确立与贯彻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相似文献   
952.
张鹏 《法商研究》2007,24(1):22-29
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953.
论宪法原则在刑事法制领域的效力——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秦前红 《法商研究》2007,24(1):65-69
宪法原则在刑事法制领域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1)它体现在刑事立法层面。刑事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是违背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具体刑事立法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宪法原则为刑事立法确立了边界。(2)它体现在刑事司法层面。刑事司法不能违背宪法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这种价值的贯穿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对宪法价值的内心崇奉,以及严格适用体现了宪法原则的普通刑事法律。宪法原则不宜成为刑事裁判的直接依据,刑事判决不能以违宪审查的方式被推翻。  相似文献   
954.
蒋悟真 《法商研究》2007,24(4):80-88
以经济法律规范中的主体为参照可以看出,以往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脱离立法与实践,致使理论的传承性与内容的重复性过强,囿于对独特性的强制性证成而忽略了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设置上的重要性,在"主体—行为"模式上缺乏持续而系统的研究路向。经济法主体理论在传承的基础上需要超越。拓补经济法主体理论框架的关键在于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指引创新经济法主体的设置模式,并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突出经济法主体的法益目标。经济法主体理论抽象的价值依归,在于发挥经济法中"人"的主体性。  相似文献   
955.
赵宏 《法商研究》2007,24(4):107-112
为实现行政法治,德国法学界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出了行政行为理论。作为重要的秩序构成要素,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具有与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一样的存续性。在对判决确定力进行制度移植的基础上,德国法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导出了存续力理论。存续力理论在德国法中具体体现在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规则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嗣后废弃行政行为权力的限制。由于存续力的产生,行政行为获得了与司法判决一样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法的安定性原则由此在行政领域得以真正贯彻。  相似文献   
956.
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东盟各国间互涉民事案件呈现增长趋势。现行的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机制亟待完善。文章对中国—东盟民事司法协助制度构建前提及协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析。  相似文献   
957.
土地革命初期,各地苏维埃政府各定名义,各定税率。红军经常处于游击状态,打土豪代替税收,成为筹措党政军各项经费的临时性举措。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央苏区开始统一财政,建立税收制度,代替打土豪政策。中共在征税实践中运用兼顾原则和阶级原则,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一些让与,革命战争环境下,苏维埃政府很难做到既能提高民众福祉,又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1932年,为打破国民党军队第四次军事“围剿”,中央政府降低起征点,提高税率,缩小免税范围,民众的税负增加了,可与革命前相比,农民的负担还不算重。1933年至1934年,第五次反“围剿”期间,土地税征收、公债发行和借谷运动三者叠加,虽然民众承担较重的税负,但各地税收工作的开展,解决了红军和政府的经费来源问题,保卫了红色武装政权。  相似文献   
958.
网络背景下侮辱罪相较于传统的现实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主体、实行行为以及定量标准三个方面,这些变化考验着刑法的应对。对此,在侮辱罪的认定上,主体方面需要合理规制公众人物以及积极参与网络侮辱行为的网民两类特殊主体,实行行为方面需要以行为的公然作为侮辱罪公然要件的标准,将传播行为定性为侮辱罪的实行行为,并通过比较初始侮辱行为与介入侮辱行为的危险性以合理判断侮辱行为与侮辱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在侮辱罪的定量标准上,应建立起多元的衡量标准,以全面判断侮辱行为的严重程度。  相似文献   
959.
徐航 《中国人大》2020,(2):27-27
允许和鼓励制定机关根据实践需要和法治原则进行立法探索。相比前两年,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的新内容。同时,报告还列举了两个审查案例,其中之一就是,深圳关于限制食品职业打假的规定被认可。  相似文献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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