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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相似文献
952.
953.
954.
商业秘密的权利化的路径为,通过信义义务的默示规则理论使得保密义务逐渐取得对世性的地位.而保密义务对世性的演进过程,既需要商业秘密实体性规则的完善,亦需要程序性规则的完善.但信义义务之适用暗含着过度强调忠诚义务,从而具有模糊公共领域之危险.所以,商业秘密权利边界的确定就需要一个调节器,以期在各种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中界分出公共领域.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责任发生基础的过滤器,可以借助法政策解释方法实现权利救济以及风险(利益)分配.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信义义务将被淡化,并转向注意义务,同时也是由传统的特殊关系模式转向共同合作模式,进而平衡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取得商业秘密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55.
956.
现代社会,人们遵守着法律、道德、规则和习惯等组成的“契约”,社会在无数个体遵守社会秩序下有序运转。当社会交往中我们与他人发生“摩擦”——出现权利受损或侵犯他人权益时,一般情况下“谁有过错谁来担责”是社会共识。基于此,遵守社会秩序的人们各司其职、各行其道,在规则意识引导下,每个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在以充分谨慎的注意参与社会生活的同时,个人正常生活的自由亦应得到保障,不应被苛责承担正常理性可预知范围外的责任。 相似文献
957.
958.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任何金融活动都是有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网络运营者承担起网络技术和平台运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也要求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社会责任、合格投资者教育、金融监管创新以及正确引领金融科技发展等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只有做好这项系统工程,互联网金融才能够实现健康发展。自2014年12月1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到2016年4月14日中央颁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国已出台近10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整治文件。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从立法高度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有利于从网络技术和平台运行层面夯实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959.
960.
张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24-27
不作为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作为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研究不作为犯罪,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它包括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除此之外,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