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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紫金文化艺术节,是江苏文艺实力和形象的展示平台、优秀文艺成果的交流平台、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共享平台。紫金文化艺术节秉持“艺术的盛会、人民的节日”宗旨,组织新创舞台剧目展演、特邀优秀剧目展演、音乐会、艺术电影等展演展映活动,展示了江苏构筑文艺精品创作高地的丰硕成果。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喜庆之年,也是开启现... 相似文献
252.
姚志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2):111-123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即“守门人”义务,该条款也可以称为“守门人”条款。“守门人”条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但第58条规制对象是大型平台,大型平台在第58条语境下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一种管理者的角色。第58条仅规制大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而不规制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这种特殊性对第58条的解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的法律责任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是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设计的,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时,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不能简单套用相关条文。 相似文献
253.
毕文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55-68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相似文献
254.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电商平台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和居民消费扩容提质的重要力量。总体来看,我国电商消费稳中有升,消费模式和消费场景日益丰富,但随着技术突破和市场增长,电商平台竞争加剧、网络用户增量见顶,电商平台对消费的刺激和拉动需要新的市场和引擎。本文从消费规模、消费结构、消费平衡和消费满意度四个方面构建消费扩容提质的内涵。通过机理分析发现,电商平台能够通过创造就业、增加收入,扩大消费规模;连接供需两侧、推动产业升级,优化消费结构;创新商业模式、促进消费公平,平衡消费差距;打造价值共创系统、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满意度,并提出强化技术创新、鼓励平台间竞争与合作、完善监管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优化物流配送体系、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等建议。 相似文献
255.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的事后属性,事前监管通过创设积极性法律义务,实现对垄断结构引致不可逆损害的风险预防。为避免“假阳性”错误,引入事前监管须证明细分市场存在高而持续性的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事前监管收益大于成本三个累积性标准。平台事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回归,监管主体上成立专门事前监管机构并且采取合作制监管架构,监管对象的选取遵循“相关市场分析+显著市场力量确定”的基本框架,监管措施包括服务互操作、开放特定数据、平等对待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等。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包括建立分工监管的机制和可反驳的违法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256.
257.
网络直播平台为平台使用人提供即时性的多种类网络信息和网络文化作品,并在平台使用人之间进行交流互动,人们只需登录直播平台中注册账号完善相关信息便可发布原创或转载的视频、图片等作品,通过该作品的浏览量、评论量等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单纯娱乐。与此同时因一些平台使用人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平台监管不到位等导致平台出现违法违规信息,本文通过研究平台在监管中的法律责任,以期对网络直播的健康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58.
共享经济的快速普及带动了网约车行业的繁荣与发展,但是在运营安全管理及运营合规性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探究网约车司机、平台与乘客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助于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有助于网约车服务的规范化、持续化发展。在明晰各主体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文章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阐述了我国网约车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充分利用司法优势等措施构建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同时也符合法治原则的网约车服务法律规制新体系。 相似文献
259.
大数据时代,涌现出了许多平台经济体。平台经济的独特性,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但也暗藏挑战,对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与法治化规制提出新的要求。为此,立足我国国情,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监管,需要加强对平台本身的技术性监管,对垄断行为的实施者采取严厉的措施;基于平台的大数据特性,就需要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监管还需要从法律依据方面,创新《反垄断法》的防范与规制。 相似文献
260.
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新的科技力量在现场勘查范围内不断渗透,刑事案件呈现出群体化、跨域化、智能化、专业化、群体化、广泛化等新型特征。如何在当下充分发挥好现场勘查与数字时代相结合的优势,并不断开拓创新现场勘查新技能、新方法、新手段,是我们应该思考与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