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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证明标准"证据充分确实"具体化为三项内容。同时,这一标准同一性地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即作为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判断标准。这样的法律安排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公检法刑事诉讼中互相制约关系的新趋向:从重正向制约到重反向制约,重笼统概括制约到重具体规范制约,重实体制约到重程序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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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之间常常面临两难境地,本文对检察机关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制约”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研究,提出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并对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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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手续是控制技术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所在.新《刑事诉讼法》尽管要求技术侦查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是对批准手续的内容、主体、程序均没有明确.历史上,技术侦查批准手续完全呈封闭状态,从批准权的设置、运行到批准文件的备案都由侦查部门自我决定,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这既不利于落实宪法中的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又可能侵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通信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鉴于国内外在技术侦查领域的利弊得失,这个“批准手续”一定不能是只受侦查部门自我控制的、粗疏的、不受外部监督的批准手续,而应该是一个中立的、细化的、受到外部监督的批准手续.具体来看,批准主体宜由法院充任,而申请主体应当为侦查机关的高级主管人员或得到其授权的人员;申请时应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而在批准时应当落实“重罪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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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对监察委员会监督体系的不足,凸显了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性、我国《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互相制约”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定,则为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提供了可行性。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检察权与监察权的不平衡,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还面临一些难题与障碍。为此,应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协调与平衡检察权与监察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体制设计的途径,为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提供实践进路,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