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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谈仲裁员的操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员的操守问题在整个仲裁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员本人、仲裁制度以及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无论仲裁机构、仲裁协会,还是仲裁员本人,都应重视仲裁员的操守。重视仲裁员的操守,一方面仲裁员要正确认识有关仲裁员操守问题的法律文件的性质和地位,在这些法律文件的指导下,力求做到廉洁公正、崇尚正义、认真严谨、谦虚勤勉、专业守密、力学上进,从而实现仲裁员公正、独立、效益、专业等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各方面要努力建立起与仲裁员操守密切相关的包括对仲裁员的考试与选拔、培训与评级、考核与奖惩、监督与追究责任等在内的一套多元化机制,从而把仲裁员的操守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202.
管辖权/管辖权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辖权/管辖权理论(Competence-Competence)是现代商事仲裁的重要原则之一。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对管辖权的管辖权”。它的核心意思是,仲裁员有权决定其自己的管辖权,而不需要事先的司法决定。故而该理论讨论的是在仲裁庭及内国法院之间分配对于仲裁协议的解释和执行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203.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04.
205.
206.
一、找共性——典型案例及特征的多维度分析(一)虚假仲裁的案例仲裁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所特有的自治性、高效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而倍受青睐。但由于实体法权益的牵连关系、我国社会转型期诚信机制的缺失及当事人的逐利性,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反而经常被虚假仲裁〔1〕者利用,以骗取错误的仲裁裁决,从而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案例一〕被执行人甲的房产因多起案件被执行法 相似文献
207.
正当前,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监督不到位,容易产生不公正裁判,企业一旦面临这种情况,应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借助司法手段及时纠正违法仲裁今天在这里与大家分享的话题是《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与违法仲裁的司法救济》,选择这个题目作为我的演讲主题实际是十分冒险的,因为两位点评老师都是仲裁界的权威。但是为了增加今天的活动效果和与点评人的互动,我愿意抛砖引玉牺牲一下我自己。我今天演讲的两个内容,第一个是关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过大,但这并 相似文献
208.
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之学理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员应否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和应否享有民事责任豁免取决于对商事仲裁性质的认识。商事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之双重性质决定了仲裁员与当事人间的关系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司法性,仲裁员兼具服务提供者和“法官”之双重身份,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有些行为是履行其契约义务的行为而有些则是行使司法裁判职能的行为。对于违反契约义务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仲裁员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司法裁判行为,仲裁员则应当享有民事责任豁免,除非其是故意为之。 相似文献
209.
仲裁员责任制度是现代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此各国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因此,重视对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研究,在立法上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是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可取的之路。 相似文献
210.
论仲裁员的公正性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介绍仲裁的法律属性即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入手,详细地分析了仲裁制度中有关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问题。文章认为: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制度、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制度、仲裁员的监督机制以及仲裁员的责任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任职资格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前提;行为规范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基础;监督机制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关键;责任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补充。文章进一步认为:仲裁的契约属性决定了仲裁员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应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之根本所在。文章针对当今社会转型时期诚信危机的现实提出:仲裁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在仲裁中严格执行披露和自我回避等仲裁员自我约束制度,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披露和自我回避的提醒制度。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形成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