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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201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1号3.自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  相似文献   
202.
1.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2011〕195号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  相似文献   
203.
谭赛 《湖湘论坛》2024,(2):91-10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具体形式往往关乎合作社资本形成的财产范围以及合作社运营的财产质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形式的规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存在忽视合作社对资本形式的独特需求、与合作社契约自治理念相抵牾的不足。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质量,应消解成员出资形式规定中的强制性要素,使成员出资形式回归合作社自治范畴。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对成员出资形式的禁止性规定及明确非货币出资由合作社自行评估价格。与此同时,为保护合作社债权人利益,应建立合作社资本形式结构以及货币出资最低比例的公示制度,并且设置合作社成员补充清偿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204.
公司债权人面临不同于其他类型债权人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内部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的风险,公司内外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信号成本及内部人不法侵害的风险,公司行为负外部性扩散的风险。以合同法与侵权法为主要内容的行为法规则主要聚焦于债权人利益受损后的补救,难以实现对公司债权人特殊风险的有效预防;行为法还受制于公司独立人格、相对性原则的法理闭环,难以实现风险发生之后面向内部人的责任分配。公司法需要从组织法层面为债权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风险预防与责任分配手段。此外,具备议价能力的债权人如欲获得更具针对性、更高层级的保护,须与公司进行合同约定,此时其约定权利的效力与边界,仍仰赖公司法厘定。据此,可归纳公司法保护债权人的三个基本功能即组织法的风险预防、组织法的责任分配、组织法与行为法的交互。行为法与组织法保护债权人的功能顺序是:行为法自治→组织法风险预防→行为法责任分配→组织法责任分配,由此构成和谐融贯的公司债权人保护体系。此体系不仅可为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一难题提供一套完整自洽的立法论解决视角,而且可以裨益司法实践关于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阐释与适用。  相似文献   
205.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这种担保有时为正常交易所必须,对公司  相似文献   
206.
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国外差异以及利弊分析展开论述,并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质疑,以期对完善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7.
论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公司法改革问题讨论的深入 ,如何防止公司控制人滥用权利 ,如何保护公司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 ,维护法律正义 ,提高公司公信力及强化法律保护效力日益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认为 ,处于局外人地位的公司债权人 ,特别是普通债权人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处于最弱势地位 ,新的公司法必须给予更具可操作性的更强有力的保护 ,以弥补 1993年公司法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从单个公司、关联企业、企业 (含跨国 )集团的角度论述了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较具体的立法完善思路 ,供有关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208.
本文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结合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代位权的司法解释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构成要件 ,行使规则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09.
在利他契约,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210.
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然而,其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探索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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