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7367篇 |
免费 | 115篇 |
国内免费 | 9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61篇 |
工人农民 | 68篇 |
世界政治 | 280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03篇 |
法律 | 3294篇 |
中国共产党 | 788篇 |
中国政治 | 1358篇 |
政治理论 | 334篇 |
综合类 | 120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0篇 |
2023年 | 134篇 |
2022年 | 145篇 |
2021年 | 219篇 |
2020年 | 172篇 |
2019年 | 143篇 |
2018年 | 44篇 |
2017年 | 83篇 |
2016年 | 140篇 |
2015年 | 230篇 |
2014年 | 552篇 |
2013年 | 591篇 |
2012年 | 596篇 |
2011年 | 560篇 |
2010年 | 566篇 |
2009年 | 504篇 |
2008年 | 587篇 |
2007年 | 414篇 |
2006年 | 381篇 |
2005年 | 278篇 |
2004年 | 252篇 |
2003年 | 236篇 |
2002年 | 211篇 |
2001年 | 206篇 |
2000年 | 117篇 |
1999年 | 35篇 |
1998年 | 12篇 |
1997年 | 11篇 |
1996年 | 2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3篇 |
1993年 | 4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2篇 |
1990年 | 1篇 |
1989年 | 4篇 |
1988年 | 2篇 |
1987年 | 1篇 |
1986年 | 2篇 |
1983年 | 4篇 |
1982年 | 2篇 |
1980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749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71.
国家调节是对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导致的利益分配失衡现象的救济与矫正,是国家介入利益分配领域后,对市场初次分配格局中存在的缺陷的补救,是在市场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本质属性在于国家调节,是对利益进行的再分配。以利益分配与国家调节之间关系的探究为基础,对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内涵与意义加以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经济法的功能,并运用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72.
金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1(3):39-41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侵权的法律责任采取统一由监护人承担的方法,没有考察行为人的过失能力,也没有考察行为人的过失,这样的立法简单粗糙,极不完善。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未成年人注意义务,丰富我国的立法内容,完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73.
74.
杨一帆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22,(3):80-96
职场是性骚扰的多发领域,职场性骚扰在侵权主体、侵权客体、侵权行为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性骚扰的特点,有必要进行单独的法律规制,这也符合一般国际实践。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确定了用人单位有防止劳动者受到性骚扰的义务,用人单位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的落实正是解决职场性骚扰问题的重要一环。但我国现有立法存在过于原则化的问题,反映至司法实践则表现为审判结果的随意性,既无立法指引又未形成“经验道路”,这不利于用人单位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的实现及对相关主体的保护。因此,有必要从性骚扰受害者、性骚扰施害者以及用人单位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出发,完善我国关于用人单位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问题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5.
76.
77.
我国刑法与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存在差异。在损害他人名誉事实非真实性的主观状态上,刑法采“故意捏造”标准,而民法采“合理核实义务”标准。虽然法律部门差异和刑法谦抑可作为解释理由。但我国的刑民差异与美、德等国不同,这些国家均有其实现刑民协调关系的机制。就体系性而言,我国诽谤法律调整的刑民差异导致法秩序整体的不协调。就价值判断而言,刑法的标准导致言论自由处于优势保护地位,在民法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则处于同等的位阶,刑民差异与宪法价值秩序统一原则相悖。就实际效果而言,刑法将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不实言论排除在外,将造成名誉权刑法保护的畸轻或畸重。刑法与民法均以合理核实义务标准为基本规则更可取。在涉及公众人物或公共利益以及多次转发等情形,刑法与民法对于名誉权保护也存在协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8.
权利泛化现象对权利观念的可能危害,要求必须尽快构建科学的新兴(型)权利证成标准。根据权利义务统一性命题,新兴(型)权利必然对应有相应义务。以此为基础的“对应义务验证说”认为,一项权利是否成立可能存在不休争论,但若转化为“该权利所对应义务是否应当成立”,就有可能引导论者超越价值情感纠葛对新兴(型)权利主张是否成立形成较为清晰的内心确证。这更有利于论者进一步认识权利的必然义务成本,从而更为理性和审慎地对待新兴(型)权利主张。 相似文献
79.
80.
调解作为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典型代表,非公开性是其最基本的程序利益,也是其广泛和成功地运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保密规范也因直接关涉调解的此种程序利益而为调解程序所必需。就目前调解立法以及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程序规则有关规定来看,调解保密规范主要在三个方面设置了具体规则,即:所有调解参加人都应为调解中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调解中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在其他程序之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调解不成功后的其他程序中调解员不能担任相同或相关争议的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以及仲裁员。当然,保密规范的上述要求并非绝对,原则上必须予以遵守,但允许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披露有关调解信息的例外存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