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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及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由于受“重刑轻民”传统法制思想的影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存在较大缺陷及不合理之处,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有必要适时地对这一程序制度进行修改,使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充分体现诉讼效益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实现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从我国的司法现状出发,以全新的视角分析了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之冲突、制度设计之缺陷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设计理念,提出了构造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现状且便于操作执行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22.
海峡两岸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域,双方的司法机关尚未建立正式的磋商机制和渠道,各自做出了相关规定,相互认可对方法域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等。但是具体做法上不尽相同,致使两岸互涉案件有时难以得到对方的认可与配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本文从区际司法协助角度出发,分析和探究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难点,并就现阶段解决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提出了一些新思路。  相似文献   
223.
《人民调解》2006,(11):27-27
江苏省镇江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今年4月以来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开展恢复性社区矫正,并且获得了首例恢复性矫正试点的成功。  相似文献   
224.
郑贤君 《中外法学》1997,(1):99-103
<正> 为避免司法真空,确保香港社会生活在各个方面的平稳过渡,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立法局在1995年7月26日通过了政府提出的《终审庭条例草案》。草案全面规定了终审庭的组成及其运作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终审法院成立的日期。1997年7月1日设立终审庭,该法院作为香港法院架构中一有机的组成部分,开始运作;②法官的构成比例,终审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3名常设大法官及1名被邀请的非常设香港法官或其它普通法地区适用的法官。香港法官和海外法官的比例为4:1;③终审庭司法管辖权的界定,终审庭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权审理,其它上诉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在审案期间遇到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须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交出的证明文件,这文件对法院具有约束力;④明确规定英国枢密院与终审庭的过渡交接。任何在1997年6月30日以前已向枢密院提  相似文献   
225.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做法,但对于我们来说确实是个全新的事情。我国原来实行的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任职考试,不面向社会,资格和任职没有分离。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纯粹是一种资格考试,是面向社会…  相似文献   
226.
罗飞云 《行政与法》2002,(12):32-33
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而规则中对抽象行政WTO行为的司法审查又作了相关规定。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则分WTO析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227.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 《比较法研究》2002,(2):140-143
引言 德国联邦议会于2001年10月通过了<债法现代化法>(das Gesetz zur Modemisierung des Schuldrechts),该法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德国民法典>施行100多年来,立法者对债法进行的最大,也是最实质的修订.该法的通过,标志着德国债法改革持续二十几年的争论告一段落,它必然会在德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228.
民事诉讼费用:构成及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诉讼费用构成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就影响诉讼费用构成的诸因素作了深入剖析,同时兢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提出了简要的立法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229.
《四川审判》2002,(2):55-55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律师费用应否列人赔偿范围,颇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费用不能列人赔偿范围。主要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并非采用律师诉讼主义,换言之,非采用强制代理制度,加之现在律师收费状况混乱,标准不一,列人赔偿范围,加大了诉讼成本,又使恶意诉讼有机可乘。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柳波、夏国平同志认为律师费用可以列人赔偿范围,其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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