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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之一,我国无线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对无线电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很不科学,“结果犯”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该罪的法定刑配置较低且缺乏层次,罪状表述不完善,相关罪名之间不协调.基于无线电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增设相应的加重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改进现行法条中的部分用词并整合相关立法,以实现对无线电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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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是某高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后张某离开该企业。不久另外组建了一家企业。生产与某高科技企业同类的产品,且已经在市场销售。某高科技企业起诉要求张某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张某提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进行劳动仲裁。实际情况是。早已经过了劳动仲裁的60天的期限。如果法院支持了张某的答辩。则某高科技企业的利益将得不到任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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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内部矛盾的一种制度。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而发展完善起来的。与国外成熟的制度相比,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度还存在不足。应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制度和立法,为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更好的参考标准,更好地解决公司纠纷,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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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股东诉权以保护自身权益,遏制权利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化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分析表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定位、损害赔偿请求的归属以及裁判效力的主观范围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争议。从实体法理论角度而言,立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论预设无法与两权分离不明显的有限责任公司融洽,致使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发挥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度目的,股东提起诉讼激励不足。从程序法理论角度而言,作为特殊诉讼形态的股东代表诉讼亦需与我国诉讼理论相融合。然而,既有理论无法通过诉讼担当完整表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双重利益性,未能合理配置特定股东的诉讼实施权,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匹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困境的情形下,应当对股东权益进行穿透式司法保护,允许法官直接豁免前置程序,赋予原告股东基于持股比例的胜诉利益分取请求权,方能给予弱势股东实质性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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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前置程序是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前设置一个程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它使部分社会矛盾在非诉形式下得以解决,促进社会和谐,防止滥诉,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体现对行政自治的尊重,发挥行政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域外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除少数未对前置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外,大多数国家均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我国未来构建行政公诉前置程序时,要合理设置前置期间、科学判定纠正效果并严格限制前置程序的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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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过本案一、二审历时两年的审判过程,不难看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由于涉及的医疗知识专业性过强,法院容易出现鉴定难、审判难等问题,难免影响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设置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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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前置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就检察机关而言.不受理处于前置程序权利主张期的监督申请和受理完整经过前置程序的监督申请并无争议。然而,对于未完整经过前置程序这种状态而言,虽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不予受理,但是本文认为从检察权、当事人的处分权等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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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在中国投资需要经过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核准。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上海自贸区将在投资项目管理环节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并停止实施国务院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应行政审批事项。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管理环节,对鼓励类、允许类和先行开放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取消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相应停止实施涉及的三件行政法规规定的22项行政审批。上述两个环节以及其他的环节和重点领域中,将确需保留的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准入限制措施,列为“试验区外商投资例外管理措施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的调查,采用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