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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区习惯法是一种古老的民间法,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与现行国家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冲突,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以藏区习惯法中典型的赔命价为例,藏区习惯法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一定冲突的同时,也有补充和完善的效能。因此,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对藏区习惯法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有限制地加以利用和借鉴,使二者协调发展。这种理论观点既有利于尊重少数民族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习惯,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尤其是对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和稳定藏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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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命价"习惯法:从差异到契合——一个文化社会学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赔命价"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赔命价"习惯法遭到了学界和实务界前所未有的批判与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赔命价"习惯法与刑事制定法在基本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赔命价"习惯法在强调限制死刑的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以及赔偿刑事被害人等方面,与刑事法治具有一定的契合之处。因而,一方面,应当认清"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冲突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刑事和解制度来实现刑事制定法对"赔命价"习惯法的规范化诱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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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持票人制度的诞生和发展是商事需求发展的需要.这种优先于一般持票人权利的特权需要通过严格而明确的标准予以确定,这些严格要求包含:对价、善意以及不知情.对于这些条件的正确理解,是确定正当持票人身份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26.
在国家刑事制定法一统天下的局面下,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地位显得非常尴尬,但其仍然保持着较强活力的事实却不可否认。由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遵循着不同的法理念、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侧面的过分强调以及对法治形成机理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简单理解,使得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着不可调和之处。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立场出发,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在补偿被害人、限制死刑和贯彻刑法的谦抑性等方面却发挥着国家刑事制定法难以发挥的作用。通过强制适用国家刑事制定法来革除或破除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也是危险的;只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将少数民族犯罪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才能为国家刑事制定法渗透与整合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提供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27.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21,(2)
恩格斯为原典意识形态理论的完整建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伟大贡献。这既体现在他和马克思亲密合作撰写的《形态》《宣言》等经典文本之中,更体现在他晚年在历史唯物主义框架内独立撰写的著作和书信之中。特别是晚年恩格斯围绕意识形态提出的反作用论、相互作用论、相对独立论、中间环节论、前导作用论等理论,使原典意识形态理论臻于完整,产生了巨大的理论效应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相似文献
128.
陈晓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13(4):83-86
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及其指南的分析 ,总结出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分为四个步骤 :确定非货币性交易 ;划分非货币性交易 ;确认入账价值和损益 ;编制会计分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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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农村价格工作,完善涉农价费监管机制。他们从完善市、镇、村三级价格监管网络入手,相继在全市乡镇建立了价格监督管理站和行业价格协会。在人员配置上,由镇党委或政府领导任价格监管站长,协会的名誉会长由江都市物价局局长担任,镇行业价格协会的顾问由各镇的党委书记、镇长和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他们建章立制,出台各类规章,建立了日常工作台帐制度、例会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行业价格协会制定了《行业价格协会章程》,对农村的价费监管工作起到较好的保证作用。他们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学习机制,提高业务素质和价格服务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