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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证券市场走过的短短十年历程中,发行人的虚假陈述已铸就了多部中小投资者的血泪史。三年前的“红光事件”揭开了投资者要求发行人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沉沉大幕,三年后的“亿安黑庄”诉讼案则引发了人们对其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深层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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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确立了我国非公开发行证券制度,有关规定如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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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美国学者主张允许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在我国执法环境中,上述行为大概率将被认定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否当然地引发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则有待商榷。本文对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法益识别理论进行了反思,主张根据以信义义务为基础的反欺诈理论对内幕交易中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加以甄别。司法机关应当对内幕交易案件进行独立判断,在发行人许可并对特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交易的行为及时予以披露的情形当中,即便在超额收益与行为人所具备信息优势地位间存在可被证明的因果关系,因不存在对发行人和股东的欺诈,仍应考虑非犯罪化处理的可能。借此希望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有效、稳定且克制的裁判路径,缓解当前由行政机关把握内幕交易"入罪"节奏的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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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9):70-7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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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股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之一。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精神,法律意见书有弄虚作假的,律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认为承担法律责任有两个前提条件:1.有弄由作假的事实在这里弄虚作假不能狭义理解为不真实。相反法律意见书不符合‘’三性”要求,即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都应当是弄虚作假的应有之义。但何谓虚假、误导、重大遗漏,在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当中尚没有对此有更进一步的解释。一般以内容的重要性来作为考量标准,但是内容是否重要又是因人而异的,因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