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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8)
漳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转报龙海市等沿海五县(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报批的请示》(漳政[2007]69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五县(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布并认真实施。 相似文献
19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8)
省水利厅:你厅《关于九龙江南港(沈溪头~溪尾河段)防洪岸线审查意见的请示》(闽水计财[2008]4号)文悉。经研究,同意九龙江南港(沈溪头~溪尾河段)南岸沈溪头~锦江大桥上游200米河段以现有防洪堤为规划岸线,锦江道一期 相似文献
194.
王宇环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1):63-65
诺齐克运用假想的无形之手的故事说明了最弱意义的国家以纯粹自愿的方式产生于一个前政治的自然状态。诺齐克的论证路径直接针对自由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避免了洛克式路径需要一致同意的困境,表明国家的产生没有侵犯道德边界。虽然与自由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同样地诉诸自然权利,诺齐克却证成了最弱意义的国家。诺齐克证成国家的路径是开创性的,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 相似文献
195.
196.
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是劳动者职场化过程中产生的,兼具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属性的敏感信息。加大此类信息的保护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更是保卫人格尊严与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应有之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均未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定义和保护予以明确规定,应建立职场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制度,限制“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以充分保护劳动者隐私,提高信息流通效率。 相似文献
197.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投资改良土壤”“再流转”和“融资担保”情形下土地经营权人须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承包方同意”规则。法理逻辑上,“承包方同意”规则乃是平衡与协调农地保障功能与市场功能冲突的法技术,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权能”的行使方式之一。规范属性上,其既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之亦不构成无权处分,而属于私权限制性规范,目的在于不同私权利益关系对抗和竞争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司法适用上,应区分投资改良行为与再流转两类不同情形,对于违反“承包方同意”规则的行为,承包方可通过自主意志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后果或在对抗力层面获得优先保护。 相似文献
198.
199.
《中国法学》2019,(4)
信息社会制造了高度的犯罪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规制网络信息活动的常用罪名,但应注意前置法体系不发达、网络准则不健全背景下的刑法过度介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法益犯罪,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它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通过赋予其超个人属性的方式实现入罪扩张解释,与法益论发展趋势相背。公民个人有权积极利用其个人信息,"同意"构筑了信息自由与刑法介入之间的分界,在被害人教义学上类比身体、生命法益而否认个人信息法益自决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厘清该要素的内容与地位,当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时,应排斥对"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相似文献
200.
数据主体同意关乎数据保护强度与数据利用效率,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同意原则属于强控制模式,因赋予数据主体绝对化的信息自决权而导致信息流通效率降低与数据利用价值减损。在数据控制与数据利用的张力间建立“弱同意”的概念体系与规范结构,可以通过同意体系地位的降低与规范结构的削弱,对信息自决权产生相当程度的限制,有效解决此问题。“弱同意”的规范结构为“情境合理+拟制同意=合法处理”,其中拟制同意化解了“强同意”因僵硬适用和过高标准所带来的有效性困境,情境合理测试则充分吸收了场景理念和风险认知,使同意架构从封闭走向开放,由此个人数据保护从一刀切的权利分割迈向了激励相容的合作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