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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度,但权利效能却有天壤之别: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流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国有土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只能搞农业生产和非农建设;集体土地的面积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国有土地的面积只会增加,不会减少;集体土地要在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转让和开发, 相似文献
992.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性质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律和相关规定,向国家依法设置的统一登记部门对本人所属的不动产权属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性质,目前国内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体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 相似文献
993.
资本下乡需防止“公司替代农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大规模的推进,一大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投资农业,与农民建立了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带动了农户增收,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比如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那么,公司加农户,究竟 相似文献
994.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背离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目标,其缘由是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本身存在着权利困境、价值困境及功能困境.要破除困境从而使其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就必须重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重点是彰显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并构建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相似文献
995.
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15-31
《物权法》第182条中的房地“一并抵押“系指共同抵押,“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是法律拟制的抵押,从而房地单独抵押时,仍然形成共同抵押关系。如果抵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则两个债权人在各自取得房地共同抵押权的基础上,形成重复抵押关系。解决房地分离抵押的最终途径是建立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96.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都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必须更新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立法理念、构建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支撑、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97.
吴义茂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重大意义已为学术界一致认同。但是,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界定,如流转的形式、主体、客体等在我国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这些分歧的存在直接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准确界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98.
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设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俐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147-152
宅基地使用权设立本是一种民事行为,其设立采取有偿还是无偿方式本是权利人的自由。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采取了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设立方式,并一直无偿使用,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被异化,既限制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又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在我国市场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推动下,宅基地利用必须符合效率原则和城乡平等原则,应恢复宅基地使用权设立行为的私法性质,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宅基地的市场化配置,从而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以及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999.
王仓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6):83-88
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为不动产使用权,理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应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别。政府应当在避免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直接干预的前提下,注重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为土地流转市场的良性发展营建公平的竞争环境。 相似文献
1000.
江晓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目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争点主要集中于自由转让和限制转让,由于对司法案例的类型化研究较少,两大争点中体系化解释法律文本的论据支撑力度不够。历史分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限制过程,发现宅基地的使用权自产生时具有依附性特征,依附于房地一体转让和国家政策目标,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继承历史上增加的限制内容。类型化研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案例,因司法裁判依据不同理解产生的差异化裁判理由表述,司法裁判立场的冲突比较普遍。通过司法裁判立场统一的解释论路径研究,发现现行土地法律规范无法构建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解释框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管理法上存在伪命题性,物权法转让条款因此而陷入空洞化。立法应以界分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和继受取得为起点,申请主体仍受身份限制,破除转让主体的身份限制,更注重转让行为的法律规制,建构转让条件、集体经营管理权、政府规制权、成员优先购买权、房地一体转让、有偿使用、使用期限等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