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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于农村房屋买卖之可行性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效力认识存在很大差异,不利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规制。将农村房屋买卖与宅基地地役权合同有机结合,房地分离,可以实现农村房屋的有效流转。该模式的可行性研究致力于统一行为效力判定,解决农村房屋买卖争议难题,藉以实现地役权的创新价值和制度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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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地役权制度从宏观上分为普通法地役权、不动产的契约权利、以及衡平法地役权。普通法地役权的特点在于其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也可因当事人意志而成立。默示地役权作为普通法地役权之一种,其成立依据是一组体现价值判断的法律规则。我国地役权制度仅仅规定了以合同方式成立的意定地役权,并无法定地役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役权的适用。因此,对美国财产法中地役权默示规则及其适用的研究,对我国役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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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应用范围按类型化区分为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意定地役权是地役权的基本权利模型,它通过缔结地役权合同而产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公有制下应用地役权还需要处理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我国的物权法通过地役权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实现了这种协调性,其中对从属性的应用也有所变化。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是地役权的重要保护方法之一,地役权的债权性保护对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当事人有其特有的平衡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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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淑萍 《理论学习(山东)》2008,(4):50-51
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对土地的利用逐渐由地表向空中和地下拓展,空间权应运而生,其实质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其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这些昭示出空间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新出台的《物权法》中,空间权制度仍然没有得到详细的界定,这更使我们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笔者通过分析空间权与传统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欲确立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笔者提出了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以期完备的空间权制度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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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随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几经兴衰,但至今仍是大多数国家民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今日说法》的一个主张"眺望权"的案例为切入口,通过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分析,揭示我国关于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空白,进而阐明地役权制度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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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地役权制度。探析现行《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地役权制度的主体、客体、从属性的相关规定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完善建议如下:扩大地役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地役权的客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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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耀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4):29-35
将电信通路权归入地役权的观点,不仅虚构了“需役地”,并且忽视了其不具备地役权从属性的特征;在保证电信建设效率方面,这种观点并不比将电信通路权看作强制租赁权更有优势。将电信通路权视为强制租赁权,不仅符合租赁的法理,并且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电信法吻合;从方法上讲,只需在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中明确这种租赁权的强制性,并建立合意失败后的救济即可,这种方案可以仿效我国已建立的强制接入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