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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土地立体开发的需求,各国或地区陆续承认了空间使用权制度,并由此出现了新型的相邻空间利用关系,它具有综合利用、双向利用、利益失衡、事前确定等特点。现有的相邻关系制度、地役权制度是适应传统的、平面的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而设计的,具有单一性、单向性、利益均衡、事后确定等特点,已经相对滞后。为此,先进立法例创立相邻空间利用关系约定制度,允许相邻不动产(空间)权利人事前、整体性地自行商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相邻空间利用关系约定制度本质上是围绕相邻空间利用关系而进行的一项"物权法律关系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引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后,我国也存在类似制度需求,应当在借鉴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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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物权法》新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乡村地役权作为中观层次的地役权类型,对极其概括、不确定的地役权内容的具体化、类型化具有重要意义。地役权的特点与我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地役权的发展史、我国的继受法传统与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一体化决定了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乡村地役权的必要性。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各有其借鉴意义。从我国的立法及其实践来看,乡村地役权在我国的发展实践深深烙上了社会主义体制的印迹,并在新农村建设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向。为此,有必要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并积极宣传、普及,以实现人民群众运用法律、发挥法律作用的法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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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地役权是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基于当事人合同的约定,限制他人房地产权利的行使,以方便自己房地产的利用,提高自己房地产价值的权利。相关侵权行为可因违约行为、第三人行为和国家征收或征用而产生。此时,房地产地役权人可区分具体情形,依据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获得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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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1):16-18
在物权法律制度中 ,用益物权制度居于重要地位。它作为调整人们在对物的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有序利用。要重塑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须完备用益物权的具体形态 ,宜将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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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的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对林业行政管理模式产生很大影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国家生态建设与维护林农合法物权之间的关系。森林资源与传统物权法上的物有很大区别,集体林权受到了《森林法》上生态公益的诸多限制。林业物权应区分生态公益林物权与商品林物权,便于商品林按照市场规律经营,以满足社会对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目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森林法》应规定商品林采伐申报制度,保障林权权利人的林木采伐权。林地地役权制度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联系十分密切,可以通过确立林地地役权来推动国家的生态建设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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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发展、人口膨胀的加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限的土地资源日显稀缺,人类对土地的利用由地表扩展到了地表的上空与地下的立体空间。从而使空间权制度研究逐步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具体分析了空间权的性质、具体的构成体系,希望借此加深人们对空间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促进空间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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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到近现代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地役权概念始终保持了明确的内在规定性。地役权之所以具有如此顽强的超政治体制和跨时空转换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在构造的客观性,即其不仅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并存为构造基础,而且直接以需役地而非需役地权人的利益为构造目的。如此独特的构造,使地役权拥有了纯技术性概念的外观,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其“役使他人”的法效果,并进而增强了它的亲和力、便利了它的普适性。这诠释了自罗马法以来的大陆法为何始终强调地役权必须是为了需役地的利益,并决定了地役权不可能具备孵化他种用益物权的“母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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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一条红线是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19世纪以来欧陆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其之局限性不证自明。为了防止其局限性使物权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有必要将意定性较大的,且是法定的地役权作为兜底制度来协调支配利益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之冲突,实现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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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4)
私人不动产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张和冲突日益突出,土地"利用—负担"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的"不特定化"意味着利益形态从"个人属性"走向"公共属性",进而导致不动产"利用—负担"结构在法律关系缔结、价格确定等方面产生重大结构性变化。传统以特定私人主体关系为调整框架的地役权制度不敷适用,亟须一种新型权利关系予以有效回应。为适应这一变迁,两大法系通过立法、司法判例等形式逐渐突破传统地役权的私人框架,将公共利益作为地役权的一方,从而建立或者确认"公共地役权"制度,对特定不动产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公共利益进行调整。适宜我国本土的有益的模式应该允许公权力适度介入,具体事项(如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通过公共地役权合同约定。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本土化建构主要从设立方式、权利登记、补偿方式、转让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